標題: 港大黃健靈上訴准聘御狀 [打印本頁]


行為失當罪成

【明報專訊】香港大學醫學院外科學系前系主任、「外科教父」黃健靈得悉女下屬「穿櫃桶底」後,為免被揭犯罪而知情不報,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判社會服務令。控辯雙方分別打算覆核刑期和上訴,黃昨獲准聘用星級御用大律師應戰「第二回合」。


控方不滿判社服令

黃健靈冀上訴推翻定罪,律政司則因黃獲輕判240小時社服令要求加刑。上訴方提出黃沒有舉報女下屬偷取醫療發展中心逾300萬元,以免被揭發自己可能涉及罪行,事關法律上保障任何人避免「自我入罪」的權利;法庭卻因黃知情不報,而裁定他干犯行為失當罪。高院法官鮑晏明認為,上訴涉及該法律權利與控罪的關係,構成的法律問題並不常見,且複雜而困難。鮑官批准黃聘請女御狀Clare Montgomery迎戰,認為此決定有助本地司法發展。

Clare Montgomery是香港法庭常客,將在「新地貪污案」代表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黃健靈的上訴及覆核刑期聆訊預料將一同進行,審期未定。

【案件編號:HCMP62/13】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516/-3-2970129/1.html

知情不報係行為失當罪?


Chapter 22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Section 91 隱瞞罪行的罰則

(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避免對自身不利的作證,這一點本身就有問題。因為這也表示當事人本身也有參與犯罪,而非單純的知情者。他要麼承認自己知情不報,要麼承認自己是共犯而規避作證。只能二選其一。雖然法庭可能因為程序問題而判其無罪,但不論選哪個,他在道德上都會受到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