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斯諾登「抗美大戰」爆發 [打印本頁]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美國司法部起訴現時藏身香港的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控以間諜罪和盜竊政府財產罪名,據報並已要求香港以臨時拘捕令扣留斯諾登。一旦罪名成立,斯諾登面臨最高三十年監禁。


司法部已向弗吉尼亞州東區的亞歷山大聯邦法院提交一頁紙的刑事申訴書,指斯諾登未經授權泄露國防資料,以及蓄意向一名未經授權人士泄露機密的情報資料,兩項控罪都屬於間諜法範圍。斯諾登同時被控盜竊政府財產罪名。這三條控罪各項的最高刑罰是入獄十年,一旦全部罪名成立,他可面臨判監三十年。


這份申訴書的簽發日期是六月十四日,即斯諾登的泄密者身分曝光後五天。美國官員稱,在準備正式起訴及準備提出引渡期間,他們要求香港政府扣留斯諾登。


美國司法部向法院提出申訴書,是展開漫長引渡訴訟的第一步,以尋求香港把斯諾登引渡回美國受審。斯諾登最後任職的博思艾倫諮詢公司(Booz Allen Hamilton),總部即設在弗吉尼亞州東區,因此申訴書選在弗吉尼亞州東區的法院提出。而該司法管轄區長久以來一直是聯邦政府起訴與國家安全有關案件的法庭。


檢察官現在有六十天時間提交一份正式起訴書,然後可以進一步要求將斯諾登自香港引渡回美國審訊。


不過,美國引渡斯諾登也遠非容易。《華盛頓郵報》舉例說,即使是英國那樣與美國關係緊密的國家,在二○○四年以來美國對英國提出的一百三十項引渡申請中,也只有七十七人成功被引渡回美國。


本港一份西報網站昨晚報道,斯諾登尚未被扣留,他在香港一個安全地方,但並非在警方保護之下。若斯諾登被捕,即會遞解去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引渡提訊,代表美國政府的本港律政司國際法律部人員會要求將案件按既定程序押後六十天,以等候美國向裁判法院呈交涉案案情及證人供詞,並要求把被捕的斯諾登還押監房。


屆時斯諾登可立即透過代表大狀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阻止被警方扣押,或向入境處申請酷刑聲請,指自己受虐待折磨或政治逼害或有機會被遣返美國後受到虐待折磨,或向聯合國難民公署申請政治難民庇護,以阻礙被美國引渡遣返。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拒絕透露斯諾登是否藏身警方安全屋警務處長。曾偉雄表示,如果同香港簽署司法互助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發出移送要求,港府會按香港法律及現有機制處理,並經由律政司及法院處理,而警方亦同時會按相關法律及相關機制處理。

他說斯諾登案件的細節不方便披露,強調在香港,是執行香港法律,並非其他國家法律,所有人,包括遊客,都要遵守香港法律。被問到有消息指警方反恐小組,安排斯諾登入住安全屋,曾偉雄說不評論個別報道。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亦重申事件複雜,現不會就當局已做或將做的事,作任何公開評論。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