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泰國民庭禁鎮壓 緊急狀態法殘廢 [打印本頁]


泰國民事法庭5名法官團昨天(19日)作出判決,裁定看守政府出台的「緊急狀態法」仍然有效,但由於各種證據證明示威者是和平示威,所以法庭給予保護,下令政府不得使用緊急狀態法對付示威者,並公布具體的9項禁令。

對於反政府示威組織「完美改革泰國人民委員會」領袖塔翁,上月向民事法庭提出撤銷緊急狀態法的訴案。民事法庭昨天以5人法官團聯審表決的方式作出裁決,以3-2的結果確認不予撤銷緊急狀態法,但5名法官一致同意禁止政府使用該法律鎮壓示威者,理由是該示威活動屬於和平抗爭,之前憲法法庭已經對反政府示威作出「定性」裁決。

反政府示威領袖塔翁分別控告看守總理穎拉、維安指揮中心主任察霖警上尉、國家警察總署長阿敦警上將濫用權力,而曼谷市及周邊地區的局勢完全沒有必要實施緊急狀態法。當天塔翁沒有出庭,僅派其秘書到庭聆聽法院裁決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看守政府有權頒布實施緊急狀態法,緊急狀態法對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法院認為頒布緊急狀態法是針對依法集會的民眾,而該集會並沒有超越憲法規定的「和平抗爭與自由表達政見」的範圍,所以禁止總理和維安指揮中心使用緊急狀態法鎮壓示威者,具體規定9項禁令﹕

1、禁止讓警方鎮壓集會民眾;2、禁止扣押用於支持集會活動的物資;3、禁止對集會地點進行搜查;4、禁止被告禁止集會方採購生活物資;5、禁止被告封鎖公路;6、禁止被告下令不得進行5人以上的政治集會;7、禁止被告下令限制集會方宣布使用的道路;8、禁止被告下令限制集會民眾使用公共場所;9、禁止被告下令限制民眾出入集會地點。

塔翁表示,法院除了不予撤銷緊急狀態法之外,民眾團體其他的訴求都得到法院的滿足,維持治安指揮中心頒布緊急狀態法是針對人民委員會的,但人民委員會是以和平非暴力方式集會,所以法庭禁止官方使用武力鎮壓集會活動。他對法院的裁決表示感謝。

此外,示威組織準備進一步起訴穎拉總理、察霖警上尉、阿敦警上將及第2區警署長等。

世界日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