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港倡立《道歉法》 適用所有民事案 [打印本頁]
【星島日報報道】經過兩輪公眾諮詢,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擔任主席的調解督導委員會昨發表《道歉條例草案》的最終報告,建議道歉法涵蓋所有民事法律程序,適用於官員及專業人士,但同時又建議給予法庭或審裁處酌情權,在公正和公平情況下接納在道歉中的事實陳述,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以平衡申索人的法律權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會推動在一六/一七年度引入《道歉條例草案》,如獲立會審議通過,香港會成為亞洲首個落實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
律政司於一二年成立調解督導委員會,研究是否應推動道歉法,釐清道歉的法律後果,提倡和鼓勵犯錯一方在不用擔心法律責任下道歉,促使爭議各方可以達成和解。委員會先在去年第一輪公眾諮詢,獲主流意見同意成立。故當局於今年二月至四月再進行次輪諮詢,包括兩場公眾諮詢,合共收到六十份書面回應,分別來自政府決策局和部門、法定組織或規管機構、政黨、學者、民間和社會組織,以及銀行、工程、醫療、法律及調解等界別持份者。
在審慎考慮諮詢收集的意見後,委員會昨公布最終建議,表示擬議的道歉法例應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紀律處分程序和規管法律程序,但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死因裁判官條例》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的程序,以及刑事個案則屬例外。此外因應部分專業組織和規管機構的意見,委員會認為草案擬稿應包含機制加強靈活性,以便日後可修訂例外程序附表。
至於針對道歉中傳達的事實陳述,大部分意見認同保護此類事實資料,但委員會最終亦建議法院或審裁處應具有酌情權,在顧及所有相關情況後,如果認為屬公正和公平,便可接納這類事實陳述,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袁國強在立法會會議上亦表示,法院應具有酌情權,在特別的情況下,如道歉內容是訴訟唯一證據,可接納這類事實陳述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
不過,民建聯議員張國鈞指如事實陳述有可能被用作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道歉者都會刪去此部分。袁解釋這建議除了最能確保將來的道歉法例的成效,亦同時平衡申索人的法律權益,包括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申索的權利。他指會在一六/一七年度引入法案,如獲立會審議及通過,香港會成為亞洲首個落實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