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房委會通過收緊公屋富戶政策 每兩年須接受審查 [打印本頁]
房委會一致通過收緊公屋富戶政策,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包括要求租戶每兩年申報是否持有本港物業、富戶遷出限期減至4個月等。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梁文廣今日(24日)在會後表示,支持相關收緊的決定,認為現時社會大眾普遍均認同收緊措施,料可更善用珍貴的公屋資源。
然而,梁文廣指出,會上他提出多項關注,包括憂慮住戶「一窩蜂」提交申報對房委會前線的處理壓力,會上房委會回覆指現時約80萬個公屋戶中,有約50萬已需兩年申報,有信心可應付餘下約30萬戶申報;梁指已要求加強申報表格簡化設計及作電子化,以助住戶及職員處理申報。
此外,對於房委會抽查力度方面,梁文廣在會上亦提出要求加強抽查頻次,以及善用現時資訊科技助居民協助舉報;另在資產物業申報及調查方面,梁建議房委會與政府部門作連繫,如多善用土地註冊處資料,將有助執法及舉證,而長遠而言有必要就境外資產方面多費工夫,如在行政上與內地機關進行協作,以查找住戶在內地的資產。
至於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方面,房委會通過以下建議,包括要求公屋租戶在入住後,須每兩年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
拒絕申報或沒有在指定日期內申報的租戶,其公屋單位的租約可被終止;訂明曾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取消申請的公屋申請者,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屋;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等而被終止租約的前公屋租戶,由終止租約當日起計不得再次申請公屋的限制年期由2年延長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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