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維護國安條例》附例今刊憲即時生效 六處列為禁地 [打印本頁]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兩項附屬法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維護國安條例》附例罪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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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 最高刑罰
假冒國安公署人員 /假裝可影響國安公署人員 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偽造公署文件 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抗拒或妨礙國安公署或其人員執行職務 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披露國安公署正採取的措施或偵查行動 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文件 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沒有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 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刊憲列出的禁地共涉六處,均為公署佔用的地方,包括銅鑼灣道148號國安公署、城市花園道9號(前身為城市花園酒店)、干諾道西152號(前身為港島太平洋酒店)、紅磡暢通道1號紅磡維景酒店、大角嘴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大角嘴海帆道由公署佔用之處。政府指,附屬法例中清楚標示有關禁地的詳細地址及界定整個禁地範圍各點的清晰坐標,指相關禁地的範圍均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特區政府指,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面對的國安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特區政府必須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安措施,包括關乎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政府又指,兩項附屬法例對保障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有效履行職責而言必不可少。附屬法例將會在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