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收數公司違兩項直接促銷罪判罰5000元 私隱公署收投訴後轉. [打印本頁]


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11日)裁定香港信基信用顧問兩項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判定每項控罪罰款港幣2,500元。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重申任何機構擬使用個人資料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的直接促銷時,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警方於今年3月落案起訴香港信基信用顧問違反《私隱條例》第35C(1)條及第35F(1)條兩項控罪,該公司今日認罪。案情指,該公司於2023年11月從區域法院的文件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在未有採取所須步驟通知當事人及取得他的同意下使用他的個人資料,向他發出直接促銷訊息以推銷其債務催收服務;亦在首次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當事人他有權要求該公司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

寄促銷信問投訴人需否債務催收服務

個案源於私隱專員公署在2023年11月接獲投訴,投訴人於2023年11月收到來自香港信基信用顧問的促銷信件,信件載有投訴人的中文全名及住址。投訴人曾致電該公司作出查詢,該公司的職員表示由於該公司得知投訴人曾入稟區域法院提出索償,故聯絡投訴人以了解他是否需要債務催收服務。投訴人認為該公司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個人資料向他發出直接促銷訊息,遂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公署對該投訴作出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規定,故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