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郭鳳儀父涉處理女兒保單結餘 被裁定企圖處理潛逃者資... [打印本頁]


被懸紅百萬港元通緝的在美港人組織「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親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港的財產,即一份保險單的資金。他被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遭控一項處理潛逃者資金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出涉案保單金額約為88000港元,郭鳳儀在18歲後已成為該保單的新持有人,且一直是保單權益持有人。被告為取得涉案保單的結餘,企圖處理潛逃者郭鳳儀的保單結餘,終裁定被告罪成。鄭官將案件押後至2月26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被告郭賢生(69歲,報稱任職商人)被控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去年1月4日至2月27日,在港企圖處理屬於潛逃者郭鳳儀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AIA)的資金。

鄭官裁決時指出控方成功舉證郭鳳儀為潛逃者,且被告案發時知道她為潛逃者。他不接受辯方認為控方指出保單結餘是資金屬偏離控罪詳情,有「搬龍門」之嫌;他亦不同意本審訊有不公的問題。鄭官接納2個控方證人,即獲控方豁免起訴的涉案AIA保險代理;及服務部主管的證供,並指郭鳳儀在18歲後已成為涉案保單的新持有人,且一直是保單權益持有人。被告為取得涉案保單的結餘,企圖處理潛逃者郭鳳儀的保單結餘,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已69歲,在香港出生且之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中沒有證據指被告想取回該資金給予郭鳳儀,他只是想自己拿回。由於緩刑不是國安案件的判刑選項,除非法庭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否則他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4天的短期監禁。

案件編號:WKCC 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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