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賄受賄近7000萬人民幣 內蒙古政協前副主席囚17年 [打印本頁]
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27日)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前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王中和受賄、行賄一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罰款61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705萬港元),依法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王中和1999年至去年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委員、組織部長、盟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赤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674萬多元(約7,722萬港元)。此外,他於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200萬元(約231萬港元)。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中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數罪併罰。王中和今年1月受審時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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