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法改會報告倡放寬一罪兩審 [打印本頁]
【明報專訊】本港一向禁止「一罪兩審」,即任何人獲判無罪後不會再因同一項罪行被定罪。法律改革委員會經過兩年諮詢,昨發表報告書建議在嚴重罪行中,若控方獲得「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或有關無罪裁決是由於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所致,則可在例外情况放寬上述原則。
如獲有力新證據應重審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石永泰表示,雖然現有原則令罪犯免再受檢控,但對社會大眾來說不一定恰當,因其後可能會發現新的DNA證據,或有人獲判無罪後,肯定無法再被檢控,便承認自己曾犯罪。法改會報告書指出,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等,大部分均訂明在例外情况下,已審的案件可以再次審理。
報告書提出,若控方找到「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及無罪裁定「有污點」,即假如有人作假證供,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行所致,便可考慮放寬規定。此外,由於「有污點」的脫罪較其後找到新證據,令人感到更不公平,故法改會提議,前者重審的門檻較低,適用於所有可公訴罪行,而後者適用於最高刑罰是15年或以上的罪行。
另訂保障措施防濫用報告書又建議訂立一系列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被濫用,包括只有上訴法庭有權下令重審、禁止發布有關被控人身分及資料、控方只就一宗罪申請一次重審等等。報告書亦建議,放寬一罪兩審應「有追溯力」,即適用於放寬前後的無罪裁定。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591297/1.html
幾多年後先實行?
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2-2-29 12:35
【明報專訊】本港一向禁止「一罪兩審」,即任何人獲判無罪後不會再因同一項罪行被定罪。法律改革委員會經過 ...
我認為無追溯力應當不包括以下情況:
(一)有足以推翻原有判決的關鍵證據
(二)案情嚴重導致被告判刑較重
(三)檢控方或辯護律師有極為嚴重的錯誤,例如檢控方有意或無意使用虛假證據、
律師因客觀與不可抗拒原因在辯護中出現關鍵性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