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高院裁梁國雄未服刑可參選 [打印本頁]


【明報專訊】因衝擊替補機制論壇被判囚兩個月的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提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條例》中被定罪而未服刑者不能參選立法會選舉的規定,高院昨裁定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原打算今天申請撤保服刑的梁昨宣布取消申請,但他指出,政府有上訴權利,未來仍存在很多變數。

主審法官昨只宣讀裁決,下周才頒下判決理由,代表政府的大律師昨表示,政府需要研究判辭才能決定下一步行動,暫未有申請暫緩執行法庭裁決的指示。

梁﹕雖勝訴 變數仍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亦指出,局方會詳細研究判辭,才決定下一步行動。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691798/1.html

判決理由係.............





{:badsmile:}咪win到夠啦~
{:laugh:}拖下拖下....岩岩撞正報名果時就要入監...

{:heyhey:}果時真系好玩啦.....
{:cool:}不過呢...正苦而家都要上訴的...大家鬥拖時間姐.....更何況垃圾會第542章第39至40條都講到明系吾得...

{:cool:}又更何況基本法寫到明...香港所有法例都系由垃圾會定的...又邊個可以改呀???




{:announce:}要改嗎???有冇三份二垃圾通過???
三﹑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cool:}仲有...國際人權公約...即系人權法...只系保障你應有既公民權利...吾系代表你犯左法被判有罪時...你吾使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