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合同法(Contract Law)之應用例子 [打印本頁]


案例(轉載自互聯網):

話說今日去百佳見到合味道杯面好平,17.8四杯,於是諗住買四箱(24杯一箱),
當時執左兩箱上車,想買香辣五香牛肉味,但貨架無,於是問經理,
佢話無,仲話「宜家唔係呢個價(17.8/4杯)喇喎!係19蚊四杯喎.......」
跟住我話,我係見到17.8四杯我先買咁多,我係咪可以以17.8四杯既價錢買返我車上o個D呢?!
個經理話「你都未去收銀機「do」價錢......係我未換得切之嘛.......」
跟住就自顧自地o係到換返晒D價......
最後我無買到就走左。
其實以前都試過去收銀機俾錢時如果「do」個價同到價錢牌個價唔同,佢係會收返較便宜o個個價既,
但係如果好似我今日既情況,個經理講得有無錯呢?!
咁我有無權以17.8四杯買返我車上面o個D呢?!

以上情形,百佳是否有違法?


答案是沒有違法(即是合法的)。


理據:

放在貨架上的貨物標價只是 "invitation to treat"(邀請要約)
真正的 Offer (要約)是你把貨物拿到收銀處結算,是你向百佳提出要購買,而百佳員工把貨物掃瞄入電腦收銀機,代表 acceptance(接受要約),
於是你得付款,即 consideration。
合約成立。

Offer + Acceptance + Consideration=合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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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不合理(其實對於顧客來說,這真的很不合理),但是反過來想:

如果按以上所講,貨架上面的價錢是Offer ,而取下貨物到購物車上是Acceptance的話,顧客豈不是不可以把購物車的貨品放棄不要?因為合約已成立了
所以,如果要使百佳的行爲違法,自己也有可能會因此而犯法呢······

因此,藍色字的是不合道理的。

所以,在超市選購過程中,由於全部都是 "invitation to treat"(邀請要約);因此,你可以把貨物放回貨架,合約也未成立。

這是一宗經典案例,法官的判案理由如下文所示。

經典案例: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Boots Cash Chemists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