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高院﹕已搬居民返原區投票合法 [打印本頁]


指更改地址無「法律責任」申報

【明報專訊】前年區選,民主黨參選人莊榮輝以24票之差不敵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莊早前提出選舉呈請,指區內有數以百計選民並非住在登記住址。高院昨裁定莊敗訴,並指根據現行法例,選民更改住址後無責任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法例亦無規定市民不可返回原選區投票。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現行法例「唔清唔楚」,促請政府盡快修訂。


區選呈請案 落選者敗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表示,要詳細研究判辭後才回應。法官林文瀚昨頒下判辭,裁定張國鈞屬有效當選,指法例無規定選民更改地址後,須向選舉事務處申報,選民只有「公民責任」、而非「法律責任」申報。另外,法例亦沒有阻止已搬走的選民,返回原來選區投票。


判辭又指出,選舉事務處只能在編製「臨時選民登記冊」時,利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賦予的權力向選民作出查訊,把懷疑申報地址與真實地址不符的選民放到剔除者名單,但選舉過後便無權以地址不符取消選民資格。


換言之,市民搬離選區後,只要沒有被選舉事務處發現,仍可返回原本選區投票,而落敗者於選舉後不能以此推翻選舉結果。法官認為,現時無法阻止已搬走的選民返回原區投票,只有透過立法機關修改法例才能改變情况。


湯家驊:判決奇怪不利廉潔選舉

湯家驊形容判決「奇怪」,因法官有權詮釋和完善法律,又指判決不利廉潔公平的選舉制度。他透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向他表示,同意全面檢討選舉法例,但至今仍無進展,而今年的立法時間表亦不包括選舉法例。湯表示,區議會選舉將於後年舉行,促請政府於明年盡快修改法例,堵塞漏洞;法例應清楚說明,選民不更新住址或不在自己選區內投票的後果,例如選票將被作廢。但他不贊成將之列為刑事罪行。


後年區選 檢討選舉法無進展

莊榮輝一方早前指出,區內共有173名選民登記住址有問題,部分人搬離選區後沒向當局申報,其後更返回原本選區投票。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已質疑當局為何無立例懲罰更改地址而不通知當局的選民。


【案件編號:HCAL10/12】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302/-2-2907558/1.html

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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