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林健鋒涉逆線行車兼衝燈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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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林健鋒表示,事發當日首次駕車前往該處,其間發現不對勁,見路上沒有其他車,故繼續逆線前行至前面路口才轉回正線,過程被警察見到。(羅慧茵攝)


官建議控較重罪押後審

【明報專訊】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涉嫌於今年7月1日,駕車往巨蛋音樂節時逆線行駛及衝燈。他被控不小心駕駛罪,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打算認罪,但兩裁判官了解案情後建議控方徵詢法律意見,決定是否改控更重罪名。


原擬認「不小心駕駛」

案件押後再訊。61歲的林健鋒被控今年7月1日下午3時38分,在九龍灣宏照道與祥業街交界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控方案情指出,林健鋒當日逆線行駛15至17米,以及違反交通燈號。林昨打算認罪,但經暫委特委裁判官侯焯汶及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先後了解案情後,認為控方可考慮改控較嚴重的控罪。案件押後至下月25日再訊,待控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其間林准以3000元保釋,不准離港。


林健鋒在庭外表示,當日他在雨中駕車往舊啟德機場觀看「香港巨蛋音樂節」,他是首次前往該處,其間很多人指示他行車,他按指示前行,但「一駛咗入去,我就發覺唔係好對路」,看不到其他車,故繼續前行至前面路口才轉回正線,過程被警察見到。林原打算認罪,亦沒有聘用律師,但現階段則要視乎改控什麼控罪,才決定會否聘用律師。


明知故犯屬危駕 最高刑期多2年半

大律師陸偉雄說,「不小心駕駛」指一瞬間專注受影響而犯罪,「危險駕駛」則指司機駕駛時明知而甘願冒險,這駕駛態度遠不及謹慎的司機應有的態度。他說,正常而言,行車路有交通標誌,逆線行車17米是很嚴重的行為,「咁嚴重的疏忽咁咪就係危險」,案情明顯是「典型的危險駕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不小心駕駛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而危險駕駛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和監禁3年。

【案件編號:KTS15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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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