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上海自貿區可5年內分期繳企業所得稅 [打印本頁]


中國人民銀行在官網公布「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內容多達30項,涵蓋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等7層面。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日對外發文,明確凡在上海自貿區註冊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兩部門的《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其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為基礎,加上每年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將遞延期內尚未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