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續租國金六年 許投贊成票 [打印本頁]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昨第四十六天聆訊,積金局前主席李業廣出庭作供,指局方於九九年四月起租用新地有份發展的國金一期辦公室,租約屆滿前兩年,局方委聘的物業顧問曾邀請九個大業主提交租賃建議,最終顧問認為續租國金是最佳選擇,因租金較便宜及位置較方便,亦可節省搬遷費等開支。許當時任積金局行政總監,局方曾召開會議並一致接納續租六年建議,許沒出席。他之後在董事局投票贊成續租。

本身是律師的李業廣為積金局第一任主席,任期由九八年至○七年。許仕仁於○○年六月至○三年八月擔任行政總監兼董事局成員。李稱積金局於九九年四月起租用國金一期二十一及二十二樓全層辦公室,租約於○四年三月底到期。○○年積金局兩度擴展規模,分別在三月及八月簽署兩份補充租約,租用五樓十個辦公室,到期日跟之前一樣,積金局租用的辦公室面積合共三萬平方呎。

李指積金局很關注日後辦公室安排,遂於○二年委聘獨立物業顧問第一太平戴維斯,研究應購入物業或租用辦公室,顧問認為當時本港爆發沙士,樓巿下滑,非置業好時機,然後邀請九個大業主提交租賃建議,終篩選出中環中心及續租國金兩個選擇。顧問較偏好續租,指租金較便宜及位置較中環中心方便,亦可節省搬遷費及重新印製卡片與信頭的開支。

他說○三年五月十二日,積金局財政委員會及行政委員會召開聯合會議,一致接納續租六年的建議,並將建議轉交董事局考慮。李指許沒出席該次會議,但事前收到相關文件。翌日董事局再就續租建議作書面投票,許投贊成票,董事之一任志剛棄權,因他當時任總裁的金管局曾向物業顧問提交租賃建議,邀請積金局租用旗下國金二期辦公室,令任有利益衝突。董事局終以十四票贊成、零票反對及一票棄權,通過續租決定。

李稱所有積金局僱員須每年申報利益一次,披露其投資及欠債,確保僱員不會讓自己陷於個人利益與職務有衝突的情形,且積金局獲政府撥出五十億元非經常補助金,須處理大額金錢,故局方絕對依賴僱員的誠信。李又指許於○三年八月離任後,積金局要求委任他為顧問,為期兩年,條件是他不可以有利益衝突,許終接受委任。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九八--二○一三。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