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機密戶口半年內付陳鉅源兩筆花紅 [打印本頁]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許仕仁涉貪案昨第五十九天在高院續審,新鴻基地產代理內務部主管鄧卓軒指出,陳鉅源自○五年起,每年獲新地發放五百萬至六百萬花紅支票,但○八年兩度收取花紅共一千一百萬元。主審法官麥機智質疑該兩筆花紅相距半年時間,但兩張支票竟是「連續號碼」,鄧解釋該銀行户口只供機密用途,半年後才簽發另一張支票,對他來說不會感到驚訝。

控方即追問為何支付花紅給僱員要機密戶口,鄧卓軒解釋花紅屬薪酬一部分,薪酬是員工與公司之間的機密資料,不應向外人披露。對於相隔六個月才簽發另一張連續號碼支票,鄧稱「我不會感到驚訝」。鄧指以往花紅建議都會經薪酬委員會審批,唯獨○八年兩筆支付給陳鉅源的花紅,都是在付款後才向委員會申報,其中涉及六百萬元花紅,更註明「緊急及機密」字眼。

主審法官麥機智問,從新地每年截至六月三十日的財政報告顯示,除了有三個年度沒發放花紅給僱員,其他年度都於每年三月至六月發放,唯獨○八及○九年度,陳鉅源單於○八年四月獲發放五百萬元後,又在十月獲第二筆花紅六百萬元,合共一千一百萬元,鄧回應說「我認為是正常的」。

辯方即指由於新地財政截數日期是每年六月三十日,故○八年四月發出五百萬元花紅給陳屬於○七及○八稅務年度,○八年十月中的六百萬元花紅則屬○八及○九年稅務年度。

法官麥機智續指每年董事花紅均由時任主席發便箋給人事部,內容列出某董事就某項目的貢獻給予酌情花紅,為何○八年便箋包含三個年度直至二○一○年,而非分開每個年度的便箋,鄧說「我不清楚及不知道」。

鄧稱公司董事花紅均由新地旗下新輝建築有限公司簽發,○六年起新地執董薪酬及花紅,均由董事局薪酬委員會評核,但一般都會接納管理層郭炳江及郭炳聯建議。公司會在每年農曆年前決定僱員加薪及花紅數額,之後再個別評估。

陳鉅源於○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及十月十七日分別獲得新輝發放五百萬及六百萬元花紅,均由新輝名下戶口簽發支票繳付,即控罪所指陳向許仕仁提供一千一百多萬元利益期間的年份。

鄧指他於○九年及一一年先後被廉署邀請問話,查詢有關許的顧問合約,他對廉署調查一事一直保密。對於郭炳江在○八年四月三十日發出面額七百萬元支票給陳鉅源,○五年六月支付四百萬元給陳名下公司,及支付四百八十萬元給陳,他均不知情。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九七--二○一三。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