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廣州巴士爆炸案 縱火犯判死 [打印本頁]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七月十五日晚上,廣州一輛公共巴士發生縱火爆炸案,造成兩死三十五傷。廣州中級法院昨天審判此案,認為疑犯歐長生因為身體久治不瘉而報復社會,爆炸罪成立,判處死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去年七月十五日晚上,歐長生攜帶製造的大號爆炸裝置搭乘301路巴士,當巴士行駛至廣州市海珠區一個車站時,他趁上下客之際,點燃爆炸裝置並迅速逃離。

慘烈的爆炸造成兩死三十五傷。警方翌日將他抓獲歸案,並在其住處查獲其餘六個爆炸裝置等物品。經查,他還在外地實施了兩宗嚴重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行為。

廣州中院稱,歐長生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危害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以爆炸罪判決其死刑。他還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歐表示要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