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港澳移交逃犯 學者轟一味拖 [打印本頁]


【本報訊】牽涉「澳門巨貪案」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商人羅傑承,一四年被裁定行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罪成,各判囚五年三個月,惟二人只要一日不踏足澳門,一直可逍遙法外。雖然港、澳政府正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惟港方一直十分低調,至昨日才透露,即使雙方簽署有關安排,尚須經過立法方可實施。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慣例,兩地政府簽署有關協議,須同時完成立法程序才能執行。

有學者批評,港府於處理港澳移交逃犯安排予人感覺欠積極,一味採取「拖字訣」,加上本港立法會有「拉布」文化,立法將遙遙無期,令人擔心如此重要、將跨境罪犯繩之於法的協議將遲遲未能實施。

劉鑾雄羅傑承服刑無期

港澳兩地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安排」多時,其中澳門政府一直相當積極,澳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今年一月廿九日曾透露,雙方就移交逃犯已達成基本共識,新簽訂的協議將適用於所有案件,包括之前發生的案件;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於今年二月三日更進一步指,澳門與香港之間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仍就細節問題磋商中;當被問到協議簽署後,會否主動向香港提出移交商人劉鑾雄到澳門服刑時,她稱原則上是協議生效時,判決仍生效便需要執行,澳門可提出移交的要求。

澳門政府態度積極,惟港府則鮮有公布有關協議的進度,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劉慧卿提問時才說,港、澳政府正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安排」,在本港,相關安排在簽署後尚須經過立法方可實施。他又指出,由於兩地法制有所不同,雙方仍在協調兩地可以接受又能執行的文本,港府會確保相關安排一方面能落實兩地在司法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符合本港《基本法》的條文,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按照國際慣例,兩地政府如簽署相關協議並需立法實施,兩地政府必須同時完成立法程序才可落實,否則若一方立法,一方尚未立法,便沒有法律基礎執行,隨時被司法覆核。

港立會拉布勢影響實施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批評,港澳移交逃犯協議如此重要,關係移交跨境罪犯,須先立法才實施,亦無可厚非,但港府卻一直表現欠積極,少有公布商討的進度,要立法會議提問才回應;加上本港立法會有拉布文化,擔心港澳政府一旦簽署有關協議,但仍要等待漫長的立法程序,實施將遙遙無期,令跨境罪犯逍遙法外。

劉鑾雄昨日如常到灣仔富豪飯堂用膳,身穿厚厚衣服的大劉未有理會門外記者,用膳後便告離開。

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