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啟豐二號」船東 求判最高刑罰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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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在法院外聲援羅堪就(中)。

【星島日報報道】曾到釣魚島宣示主權的「啟豐二號」前年非法載客離境,遭海事處票控「船隻未獲允許企圖離開香港水域」及「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等罪,經審訊昨裁定船東及船長罪成。船東自稱保衞國土卻被判有罪,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對他都無意思,反求法庭判最高刑罰,又明言會上訴。裁判官押後至七月六日判刑,兩被告獲准保釋。

裁判官裁決稱,船東羅堪就(六十四歲)及船長石桃勝(六十五歲)案發當日無視海事處禁令及水警攔截,又在艙門及逃生門加裝鎖鏈和角鐵,若遇危險,乘客逃生會受阻礙。「啟豐二號」作為一艘漁船,到釣魚島宣示主權不符合其用途,海事處考慮其出海安全而禁航,沒有政治打壓。

羅求情稱,如果維護國家主權都要被定罪,他無話可說,就算有錢都不會交罰款,寧願繼續組織保釣行動,直言法庭可採最高量刑。羅不滿其他交通工具都可以示威遊行,政府部門甚至會協助,質疑海事處藉發牌條件限制「啟豐二號」不公平,將會上訴。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一四五三——二○一五。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