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保法庭酌情權 終院促廢「當然上訴權」 [打印本頁]


【明報專訊】終院昨下達判辭,解釋駁回上訴許可的理由:包括陳振聰並不一定是2006年遺囑唯一受益人,故無「當然上訴權利」;另外,法庭行使酌情權後,不認為上訴庭的裁決有不公,所謂「新證據」對陳並無幫助。終院另促本港跟隨主要普通法地區,廢除「當然上訴權利」。

「新證據」對陳沒幫助《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訂明,民事訟案的爭議事項,涉及逾100萬元以上財產,訴訟一方能獲「當然上訴權利」,終院必須受理。常任法官李義撰寫的書面判辭指出,本案與以前王德輝、梅艷芳的爭產案有別,在那些情况,遺產的管理人同是受益人,故龔如心及梅媽覃美金當年可得到「當然上訴權利」;相反根據06年遺囑字眼,陳或是遺產信託人,故未獲得該權利。

仿效普通法地區終院另促本港考慮公眾利益,仿效其他普通法地區,包括加拿大、澳洲、英格蘭及北愛爾蘭等,廢除「當然上訴權利」。法官指出,除非裁決不公或有重大公眾利益,勝訴一方不應無故被拖曳入第3次訴訟,故此「當然上訴權利」不容許法庭酌情處理案情,最少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才可被運用。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76405/1.html

100萬都唔夠支付法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