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旺暴10男判囚最重4年3個月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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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其中十名被捕男子涉掟磚及破壞警車,被控暴動、刑事損壞等逾十罪,除一人認罪外,其餘九人不認罪,但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痛斥十名被告的罪行是無法無天和目無法紀,事發期間警方防線遭人群掟磚頭等物件至少七十次,法官形容如「落雨」。除一名現年十九歲的被告判入教導所外,法官判其他被告入獄兩年四個月至四年三個月不等。

本案原有十男一女共十一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十九至七十二歲)。他們原涉十四罪,包括十項暴動、兩項襲警、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刑事損壞罪。當中女被告李倩怡已棄保潛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吳挺愷則在開審前認暴動罪。餘下九人受審後,早前亦被裁定暴動等罪成。

首被告11度向警掟磚及雜物
對於面對四罪的莫嘉濤,法官指莫參與在山東街向警方防線掟雜物及掟磚至少十一次。當時與警對峙者達二百多人,在警方未驅散下,莫和他人主動攻擊,莫更是最早向警員掟雜物的其中一人,誘發他人做出相類行為。人群向防線掟雜物至少七十次,法官形容當時情況如「落雨」,令防線後撤,人群則襲擊撤退的警員。

此外,莫聯同不少於十人向一輛警車掟竹和磚持續兩分鐘。法官指當時警車對人群並無威脅,惟莫利用警員的忍讓,仍以車內警員為目標,行為是無法無天,危害車內警員的人身安全,而該輛警車事後亦被迫退役。

須警惕年輕人不可為所欲為
莫亦在彌敦道南行線向警員掟樽,擊中警員前面的鐵馬,造成巨響,法官直指這反映莫對執法者的藐視。雖然莫犯案時僅十七歲,但法官認為判他入教導所屬過輕,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即年輕人可為所欲為,最終判他入獄四年三個月,是十名被告中最重。

提到第三被告鍾志華,法官表示,不排除鍾當時是恫嚇警員而向警員掟磚,斥責他目無法紀,故判鍾囚三年九個月。對於最年長、已有孫兒的七十二歲被告陳和祥,法官指陳掟磚六次,當時明知自己有高血壓和糖尿病仍然犯案,認為非減刑理由,遂判他監禁三年五個月。

另外,報告建議判吳挺愷履行社會服務令,但法官指,患有自閉症的吳在犯案時戴上口罩及帽,他顯然知道自己的行為,同時他追擊已潰不成軍的警員,並向倒地警員掟磚,以其所用的暴力程度,不應判社服令,決定判監兩年四個月。法官對各被告判刑後,有被告親友大叫「撐住」以示支持,各被告則揮手回應。期間亦有女親友抱頭痛哭,亦有人不滿法官裁決謂:「吔屎啦!」

警方續緝捕棄保潛逃女被告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在庭外回應法官判決時,批評各被告罔顧市民及執法人員的安全,相信市民了解法庭裁決後,自會明白警方對暴力「零容忍」。陳又指警方會繼續緝捕在逃人士歸案,包括在本案棄保潛逃的女被告李倩怡,但不評論個別個案。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

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