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法庭不接納觀星辯解 男子雷射筆照警車藏武罪成候判 [打印本頁]


男大專生去年8月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被捕後再被揭管有噴漆和沒有身份證。他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但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今(19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斥被告謊話連篇,他聲稱購買雷射筆只用作觀星,卻在決定購買前,用雷射筆近距離照射手臂以測試威力。被告須還押至12月4日,等候其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後判刑。

被告胡韋延(20歲)報稱學生,被控於去年8月26日,在深水埗青山道與九龍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他另被控在同日於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同時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供稱當晚被人用雷射筆照射後,便發現附近街角有一名戴鴨舌帽和口罩的疑犯正舉高雷射筆。裁判官指出,當時兩人的距離不遠,街道上光線充足,較少行人和車輛阻擋視線,相信警員確能看見疑犯的衣着和行為。

及後警員追截疑犯,雖然途中有41秒失去其蹤影,直至跑到大埔道休憩公園再發現與疑犯外形相似的被告,於是將他拘捕。裁判官認為當時夜闌人靜,難以相信會有兩個衣着外觀相似的人出現,況且被告隨後被搜出有鴨舌帽和口罩,這與警員觀察疑犯的特徵相同,因而裁定被告曾用雷射筆照警察。

至於涉案噴漆,裁判官考慮案發時正值夜深,附近又有堵路集結,而且被告曾做出針對警察的行為,加上噴漆已被打開使用,因而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噴漆去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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