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受賄4.63億人民幣 中央巡視組前副組長董宏被判死緩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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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前副組長董宏受賄一案,周五(28日)在山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董宏受賄4.63億元人民幣(約5.75億港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董宏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董宏在1999年至2020年間,利用擔任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成員、中共海南省委副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受賄。

法院認為,董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其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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