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青海前檢察長受賄罪成 判囚11年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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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永山(中)出庭受審。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周二(12日)裁定,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前檢察長蒙永山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及罰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34萬港元)。蒙永山稱服從法院判決,不會上訴。

案情指,蒙永山2001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廣西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廣西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職務提拔、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共約2,112萬(約2,471萬港元)。

法院認為蒙永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加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從嚴懲處,但考慮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主動投案等,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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