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受賄操控證券市場非法持槍 孫力軍判死緩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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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五(23日)對公安部前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枝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至今,涉及孫力軍政治團夥的7人當中,除劉彥平有待起訴外,其餘王立科、傅政華、龔道安、鄧恢林和劉新雲近日已分別被判死緩或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孫力軍於2001年至2020年4月期間,利用擔任上海市衞生局外事處副處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業務處處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內安全保衞局局長及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6.46億多元(人民幣,下同,約7.25億港元)。2018年上半年,孫力軍應他人請託,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方式,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幫助他人避免損失1.45億多元(約1.63億港元)。孫力軍還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2支。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孫力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其中,孫力軍受賄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另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其有期徒刑8年,並罰款100萬元(約112萬港元);至於孫所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則判有期徒刑5年。鑑於孫力軍到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能夠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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