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李建平貪污受賄 一審獲判死刑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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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中)獲判死刑。(電視畫面)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前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及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周二(27日)獲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情指,李建平2016年至2018年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15.7億港元),其中2.89億餘元(約3.15億港元)尚未實際取得。此外,他2009年至2014年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餘元(約6.29億港元)。由2006年至2016年,他本人或夥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餘元(約11.5億港元),其中4.04億餘元(約4.4億港元)案發前尚未歸還。

法院認為,李建平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由他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所得中部分用於賭博或轉移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根據貪污罪,李建平獲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受賄罪亦獲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至於挪用公款一罪,他獲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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