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高院判龔如心遺產 毋須邀國家總理聯合國秘書長管理 [打印本頁]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逾1,400億港元的遺產的受託人華懋慈善基金,於2015年被終審法院指令,要與遺產管理人及法定「慈善事務守護者」律政司司長商討管理方案,再交予法庭審批。高院今年7月開庭處理定下管理方案的事宜,今(21日)午頒下判詞。法官鮑晏明指,龔如心在遺囑指希望由聯合國秘書長、中國總理和香港特首組成管理機構,以監管遺產受託人,只是表達意願及非強制性質,而且香港法庭對聯合國秘書長及中國總理沒有司法權,故任命兩者成為管理機構的成員並不可行。

涉及訴訟的陣營包括法定「慈善事務守護者」律政司司長、龔如心遺產管理人黃德偉和莊日杰、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法官在判詞指出,遺囑提到該管理機構的成員架構時,只是表達意願,而非強制性質,雖然管理機構是必須,但其成員並非必須與遺囑內容相同,法庭有權任命上述3者以外的對象成為管理機構成員。判詞又指,由於法庭對聯合國秘書長及中國總理沒有司法權,故任命2者成為管理機構的成員並不可行,而前任特首林鄭月娥亦推卻成為管理機構成員。法官亦不同意上述3者可以另外提名他人組成管理機構,認為不是令人滿意的替代方案,認為應由其他傑出人士去組成管理機構,以提高地區及國際上對遺囑慈善目標的關注。另外,判詞又指雖然上述「中國諾貝爾獎」行政上可能涉及其他地區,但仍屬慈善信託的元素,考慮到遺囑是基於香港法律,法官認為只須應用香港法律。

此外,今天的判詞亦就遺產管理方案的數項爭議作裁決,包括法庭是否有權任命遺囑以外的人成為遺產受託人、可否制訂一個不同於遺囑內容的監察管理機構、以及管理方案是否只須應用香港法律、抑或有部分須應用中國內地法律等議題。另外,法庭擬下一步先處理華懋慈善基金是否應任命為遺產受託人,再處理其他其他議題,高等法院將於10月31日續開庭處理管理方案。

就法庭是否有權任命遺囑以外的人成為遺產信託人,華懋慈善基金一方指即使只是行政角色,法庭亦沒有基礎任命遺囑以外的受託人,並提出就遺囑提到的慈善目標,華懋慈善基金是一個「定制個體」。惟判詞指出,華懋慈善基金在龔如心去世前已成立,她從來沒有表達過是特設去管理其遺產,而華懋慈善基金亦沒有任何機制,以達致設立遺囑中所提到「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法官認為華懋慈善基金成為遺產信託人,只是純粹因為龔如心當初成立華懋慈善基金作普遍慈善用途,故法庭可任命其他對象成為遺產受託人。

案件編號:HCMP 85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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