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涉貪23億人民幣 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判無期徒刑 [打印本頁]


內地官媒周三(13日)公布,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對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許國俊貪污、挪用公款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對他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他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許國俊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許國俊於2001年畏罪潛逃,2002年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布國際紅色通報,2021年從美國遣返回國。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許國俊利用擔任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辦公室主任、副行長、行長等職務便利,夥同許超凡、余振東等人採用辦理虛假貸款套取銀行資金、佔用公司正常還款資金或直接轉款等手段貪污公款6221.73萬餘美元、3.63億餘港元、146.1萬餘元德國馬克,共計折合9億餘元人民幣(約9.9億港元)。他亦挪用公款3.55億餘元人民幣、2,000萬港元、1.26億餘美元,共折合14億餘元人民幣(約15.4億港元)。江門市中級法院認為,許國俊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挪用公款數額巨大。鑑於許國俊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同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薛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併處罰600萬元人民幣(約660萬港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併處罰20萬元人民幣(約22萬港元)。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併處罰620萬元人民幣(約682萬港元)。對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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