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陳文敏倡修防賄例 立會主席可管特首 [打印本頁]


【明報專訊】特首接受款待風波揭露《防止賄賂條例》漏洞,當中管制官員及公務員接受利益的條文,不適用於特首,政府上周回覆表明不需修訂。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特首接受利益缺乏申報機制,現應研究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特首應否接受利益。

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任何主要官員、司法人員及公務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政府上周四回覆,行政長官不能許可自己接受利益,且他在港沒有相應的主事人,故上述條文不適用於行政長官,現未見有需要作任何修訂。

應否接受利益 需另設機制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現時特首遇到接受利益的情况,沒有申報機制,需為此另設機制,故應研究修訂《防賄條例》,把特首應否接受利益的決定權交由獨立委員會、首席法官或立法會主席等決定,當中以立法會主席較適合,因為立法會會處理特首彈劾。

廉署最快今決定是否調查廉政公署最快今日決定會否就曾蔭權收受利益展開調查,陳文敏指出,若未有足夠證據顯示公職人員貪污,觸犯《防賄條例》,廉署可引用《普通法》中的濫用公職刑事罪行,即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去調查事件,因這項刑事罪正正用來控告無法證明其貪污的公職人員,而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及前高級警司冼錦華均被控此罪而罪成。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589200/1.html

最終不了了知{:disag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