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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 高院裁梁國雄未服刑可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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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7 01:57:37 |顯示全部樓層
{:badsmile:}咪win到夠啦~
{:laugh:}拖下拖下....岩岩撞正報名果時就要入監...

{:heyhey:}果時真系好玩啦.....
{:cool:}不過呢...正苦而家都要上訴的...大家鬥拖時間姐.....更何況垃圾會第542章第39至40條都講到明系吾得...

{:cool:}又更何況基本法寫到明...香港所有法例都系由垃圾會定的...又邊個可以改呀???




{:announce:}要改嗎???有冇三份二垃圾通過???
三﹑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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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7 02:03:15 |顯示全部樓層
{:cool:}仲有...國際人權公約...即系人權法...只系保障你應有既公民權利...吾系代表你犯左法被判有罪時...你吾使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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