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孤寂如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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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外傭成功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事件的一點分析(更新:司法覆核案判決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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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04:27:44 |顯示全部樓層
{:loveliness:}有劉港榕案例...10月果兩場基本吾使打...因為24條終極解釋都系在人大...

{:bye:}以後有咩case挑戰基本法...推呢個case一野都吽死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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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19:59:16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11:29
應該係政府提案,跟住立法會通過立法。

{:laugh:}甘富然要有垃圾議員動議俾正苦...正苦先可以提案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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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20:04:59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11:29
應該係政府提案,跟住立法會通過立法。

{:laugh:}正苦可以繼續扮傻炸吾知...等班垃圾議員出聲...邊個敢嘈???

我一粒都未訓過...{:sleepy:}好累.....你地繼續鬧公狗啦....我....

{:sleepy:}{:sleepy:}{:sle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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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20:05:54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11:29
上訴的目的當然係推翻判決。

可以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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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20:10:15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法例一日未通過垃圾會都吾能夠生效的....髮官也不能判佢無效及廢除任何例.....

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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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4 23:38:02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23:24
講得有道理。
早抖。

{:loveliness:}仲有..入境條例是在香港立法的...吾關基本法事...基本法冇錯..

個官系判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吾系基本法違反入境條例...就算要改例都系垃圾會改...阿爺一個字吾改得...因為改左就變成阿爺干預香港事務...違反一國兩制.....太好了...香港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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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2 23:44:30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2 08:18
我錯了。
法官有說入境條例的違憲。

你都冇錯..錯系個官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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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3:04:49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2 08:18
我錯了。
法官有說入境條例的違憲。

{:loveliness:}燕燕孤孤早......

仲有幾日時間...仲趕得切....
呢塲case..有三個point可以一野打落去...只要老英大狀熟識基本法同制度就可以戰無不勝..類似大橋甘打就得了......如下:

1)基本法總則第八條系甘寫的..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1.html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而每一絛法例經過垃圾會通過後...就會有一個入憲程序...同時,亦都會刊登於正苦既憲報...所以入境條洌系合法合憲..而香港既法例只系一個有形既框架法律..供市民去遵守...而基本法系國家賦予俾香港既小憲..所以香港既法例/附例都會計落基本法呢本小憲到..所以原訟官話入境條例吾合憲...呢個官連呢個程序都吾知..做髮官竟然犯下甘嚴重既過失..真系炒得...你話佢系特登定系佢冇讀過髮官課程呢???課程入面系有憲法讀的...

2)通常性居住既定義...如前一題...既然入境條例系經過立法同入憲程序..即系話通常性居住系要合法性...

3)都系果句...基本法賦予香港行政 司法 立法三權分立...呢個系一個制度...所屬有關既部門必要遵守..即系話司法部門不能踩界越權去修改/廢除/或用司法名義私自立法...否則系違憲....

所以,基於三權分立下..過往既庄風原案同南亞人案之後所產生既大6 B同南亞人可以有居港權既問題..就系司法部門系佢地d髮官一個錯誤而判决..造成表面合法實則吾合法既野出來...因為非港人(父及母)婚生子女及南亞人聲請呢兩個topic系從冇經過立法機關通過..亦未入過憲..即系吾合法...{:doom:}出年垃圾會選舉呀...要打就要打哂d民屎派...叫保安局李sir拿拿林將呢兩個point提案隊入垃圾會..擺哂成炸民屎派上神臺..造就一塲火燒連環船麻....................

{:like:}系呢度預祝阿爺、入境處、律政署、老英大狀、香港人繼大橋案後再次得勝~~

{:sodizzy:}我去温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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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3:19:29 |顯示全部樓層
{:like:}都系吾好叫李sir隊入垃圾會..我送籌碼俾今次有份出力但又吾擺阿爺上檯既建制派..例如民X聯、工X會同自X黨或者超人...你地猜情尋去拎啦...做好哂..夾定時間就交俾正苦提案呀~~~

{:tell:}吾好俾孽瘤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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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7:29:11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16:09
好長
你講咁多,我就不學你咁長篇大論喇。
我認同你的觀點。

{:terrible:}我已經short terms黎打架啦...我d時間迫到暈呀...仲邊有time打甘多...總知,老英大狀理解到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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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7:39:54 |顯示全部樓層
{:like:}加多個point..

4)原訟官引錯庄風原案例...庄風原案例吾系point to「通常性居住定義」...由於案例只得佢一個..用佢黎做案例系極之吾公平..兩個案例既分別在於出生同居住..加上身份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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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8:59:31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16:09
好長
你講咁多,我就不學你咁長篇大論喇。
我認同你的觀點。

{:loveliness:}仲有第五個point...

5)普通法下系有合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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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22:48:50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22:18
係呀,呢次官司最大問題就係合約問題。

{:laugh:}當日個官避左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呀..佢當睇吾到呀~~合約以書面形式去確立..已成為具有法律效應合法性既合約/文件了...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就系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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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3 13:56:07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22:20
香港缺少丹寧式法官,分不清法與情。

普通法下既合約法要注意既point..我系對家網度打左出黎...我冇時間打呢面...我copy返我自己的東西過來...剩系呢度之前剛剛五個point巳經夠推翻判決書既內容.......

===========================

copy自對家網我小女女(即bebebigbig)的留言....

呢個官真系要重頭讀過哂d law..吾知話佢特登定有心...外藉囚犯系經過你地d尊貴既髮官經過審判程序...亦都跟据理据/法洌/司法部門賦予髮官既權力而判佢地有罪入獄...而判决判後..亦都有判决書...判决書亦會有髮庭既印章同髮官簽名...呢一份已成為一份具有法律效應既約定...所以個囚犯吾可以自由系因為佢犯左罪.....

外傭系一個三角(正苦、外傭僱主、外傭)關係裡面...亦都有一份僱傭合約...大家都有簽名(有正苦印章..僱傭雙方)...跟据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呢一份合約既內容..已經系一份具有法律效應...大家務必要遵守既合約...外傭/外勞既自由系跟据國際勞工條約既外勞法而俾佢地的...但吾等同要俾居留權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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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6 22:31:3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女女 於 2012-2-26 22:35 編輯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4 01:48
又把這個話題拿出來了。
鑒於目前外傭訴特區政府的案件正在審理,應該這兩日會出判決。政府如果敗訴,還有 ...

我的主張是:此次上訴不合程序,應當終止並維持原來的判決。
====================================
你話上次原訟正如我所講的..司法覆核吾包違憲查..判錯了....即上次巳不合程序了...系推上次既判決呀...點會維持原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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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6 23:07:41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6 22:54
我所指的原來判決是上次判決再之前的。


{:sowhat:}吾明...再之前的???即幾時???笫一單定笫二單兩夫婦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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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6 23:23:20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6 22:54
我所指的原來判決是上次判決再之前的。

如果第一次原訟有錯誤程序的話...理應發還原訟庭重審...但如果答辨人即正苦冇提及呢點...而原訟有錯誤程序的話...上次既判決跟本吾成立...瑆應上訴一方得值...因為明知系錯誤判決...冇可能維持原判的...法治之區...那有客許判錯案呢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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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13:25:51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7 08:35
或者直接而言之,就是維持上次司法覆核前的狀態。

冇可能..錯哂程序...原訟判左就系判左...原訟判錯就系判錯....而家系上訴推翻原訟判決...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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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13:55:30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7 13:48
我覺得推翻司法覆核結果已經足夠。

推翻司法覆核結果已經足夠???
你意思系指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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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7 14:15:21 |顯示全部樓層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7 13:56
無錯。
因為正如你所講,違憲審查已經超出司法覆核範圍,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此需要推翻。

你的建議是比較一勞永逸的,但有很大難度。

例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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