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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外傭成功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事件的一點分析(更新:司法覆核案判決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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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0 18:38: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24 02:02 編輯

我對外傭成功爭取居港權事件的一點分析

首先闡明我的觀點:
1)我不支持外傭成為香港人。
2)我支持人大就外傭申請居港事件進行釋法。
3)我不歧視任何國家的人。我也有菲律賓的朋友,只是人家靠專才計劃來港,而不是玩法律漏洞。

反駁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張達明兩點:
1)張:爭取居港的外傭不會很多。
     我:香港居住滿7年的外傭超過10萬,加上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資,本地僱主要付出更多金錢。
2)張:人大釋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我:香港只是一個城市,但人大代表國家,兩者利益如何權衡,不用明言。

對張副教授的言論,我補充兩點法律相關論點:
1)外傭來港工作,本身知道不可能獲得居港權,既然還要來工作,在合約上,已經認可了條款。
     香港人offer(提出要約)工作,條件是不可以此申請居港,外傭accept(接受要約)了這個條款和工作要約,
     並達成consideration(履行合約,工作和領取報酬)。
2)外傭通過推翻法例而獲得居港權,在法理上已經破壞了合約精神。相對於所謂的破壞司法獨立,這個行為更是摧毀了
     我們所習以為常的原則,那就是法治精神。連合約精神也不遵守,何來法治可言?

我另外補充三點經濟相關觀點:
1)資源錯配:外傭不少人其實學歷並不低,甚至有大學畢業的。但其學歷在香港不獲認可,本地工作經驗,除了家務,
     並無其他。以菲律賓傭人為例,在香港擔任傭工或在菲律賓尋找工作,相對在香港尋找其他工作而言,成功率大很多
     ——雖然菲律賓大學生很難找工作。外傭做回外傭,或者回國找工作,這是相對而言最合理的資源分配法。
2)社會資源的浪費:他們若成為了香港居民,將會來香港尋找工作。因其競爭力相對較低,他們很難找到
     工作,大部分時間都耗費在尋找工作方面而無正名產出。而額外的社會福利開支,勢必對公共財政造成壓力
3)租值消散(類似上述的浪費):社會福利、最低工資,都是公共資源。因外傭屬於少數族裔,難免遭到本地人的或
     多或少的歧視。因此,外傭一旦成為港人,必會爭取更多福利和保障(借助政府的力量),
     包括經濟上和人身上的保障。這會對香港的公共資源造成不可避免的和不必要的損耗。這就導致了租值消散。

再來一點人身方面的攻擊性言論:
1)張副教授,有哪一次公民黨做事你不是讃好的?你到底是港大的法律副教授,還是公民黨的外圍師爺?


總結:此案未成定局,且看CFA(終審法院)怎樣判。
但是,外傭成功成為港人,是一個雙輸的局面。香港人福利變相受到削減;而外傭也因為競爭力不足和社會對他們的
歧視,很難在這裏立足。此事對港人和外傭都不利

以上論點,純屬個人意見,由於學識與閱歷所限,不一定客觀公正。
如果您不認同本人的觀點,歡迎提出意見或建議、批評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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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0 19:37:03 |只看該作者

對外傭爭取居港權此案的判決結果,我做一點分析:

外傭爭取居港權案件所涉及材料如下:
判決書: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8403&currpage=T
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HKLII版):http://www.hklii.org/hk/legis/en/ord/115/
基本法: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3.html


[1]判決書分析

(1)林文翰法官說,在此案,即外傭爭取居港權案件中,他僅負責釐清法律觀點,以及根據法律觀點而作出裁決。
         社會利益和政治訴求不會在其考慮之中。

(2)林文翰還說,他允許公眾討論,但不能允許外人意見左右司法程序,因為司法程序不容遊說和討價還價。
         這比較有意思,就好像是說,我允許你呼吸,但不允許你消耗地球上的氧氣一樣。希望林文翰法官作出詮釋。

(2)para 1和4有提到Immigration Ordinance(入境條例)Section 2(4)(a)(vi) 。
Immigration Ordinance Section 2(4)(a)(vi) 說: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a person shall not be treated as 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while detained in
Hong Kong under section 13D; or (Added 23 of 1989 s. 2).
意思是說:此條例的目的,是闡述一個事實:即符合條例第13D款的在香港居留的人,不可被視為一般的香港居民。
這類人包括越南難民等(詳細內容請點擊:http://www.hklii.org/hk/legis/en/ord/115/s13d.html)。
不論香港是否允許給予難民正常居民身份,外傭都不符合這一項。

(3)para 1有提到Basic Law(基本法)Article 24(2)(4)。
Basic Law Article 24(2)(4)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
                                                       住
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para 4提及,林文翰說上述第二條(基本法 Article 24(4))中的通常居住這個詞不知道是啥意思,有必要釐清。

(4)para 5的主要意思是說,法官明白公眾對此案有興趣和意見,也允許大家發表意見。但他不允許意見左右司
法程序。法官應該獨立判斷,不為人左右,不受民意驅動,就算千夫指也要堅持自己的原則。我們法官當初作出了
莊嚴的宣誓,要以法律為工具,用良知來服務香港。我們要成為法律的守護者,不為利益、主觀判斷、恐懼、欺騙
而左右自己的判決。這段的主旨就是先告訴所有人:不管我做了什麽判決,不管結果再壞,懇請各路人士,要罵就
罵公民黨,不要怪我。我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para 6的主要意思是說,我說了上面這段話,不是說我真的受到了壓力,只是想告訴你們,我這次的判決,只是完全
依照法律和法律觀點,不為社會意見所左右。同時,我們法官無法重寫基本法24條,只能正確地解讀。

(5)para 8,林法官引用了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 (2001) 4 HKCFAR 211這個先例,Chong Fung
Yuen是誰?莊豐源是也!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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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0 19:58:20 |只看該作者
首先闡明我的觀點:
1)我不支持外傭成為香港人。
2)我支持人大釋法。
same as above

反駁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張達明兩點:
1)張:爭取居港的外傭不會很多。
     我:香港居住滿7年的外傭超過10萬,加上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資,本地僱主要付出更多金錢。
me:不是很少,是很多,還沒追塑從前工作滿七年的,如現有12萬享有申請..學公狗話要過四關..即會衍生十二萬宗司法覆核...對司法內部、政府行政及各社會階層造成沉重的壓力.


2)張:人大釋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我:香港只是一個城市,但人大代表國家,兩者利益如何權衡,不用明言。
me:判决已侵犯及違反國際法內主權國擁有人口管制的管轄權,即違反了國家的大憲法,香港的憲法只是小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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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0 20:14:48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9-30 19:58
首先闡明我的觀點:
1)我不支持外傭成為香港人。
2)我支持人大釋法。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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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00:51:19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9-30 20:14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tell:} 孤孤..判錯案...
呢單系屍髮覆核...而香港髮丸系行使合憲性審查權..同屍髮覆核吾同...屍髮覆核系對行政違反的審查,並不包括法律違憲...髮官今日竟然判憲???佢可以有解釋憲法既權利...但佢冇權判佢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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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00:54:35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9-30 20:14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tell:}再補充一點...所有回歸前/後  新/舊的附例或法律條文...系基本法寫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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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05:22:43 |只看該作者
{:tell:}孤孤...違憲審查權力吾在髮丸..在阿爺樹...make sure系判錯案...同收「錯」case..佢地只可用行政覆核指出immg既行政(即工作)有否違法或違憲...但不能用法律/例去做覆核是否違憲...

入境絛例已經系法律既一部份了...還違甚麽憲???

{:tell:}好奇怪佢地d case result..真系好夾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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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05:43:43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9-30 20:14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tell:}再補充point 2...hk只是城市....佢所管轄人口既權力..包括三權分立...都系主權國阿爺既大憲法賦予俾佢的..

{:doom:}吾得...真系好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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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06:12:17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9-30 20:14
第二點說對了,基本法在意義上真的是迷你憲法

{:shock:}孤孤..想問你仲咩滴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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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5:44:32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00:51
孤孤..判錯案...
呢單系屍髮覆核...而香港髮丸系行使合憲性審查權..同屍髮覆核吾同...屍髮覆核系對 ...

佢嚴格上亦並無越界。
雖然佢有判憲,但最終判決主要根據司法覆核的內容來做。
所以一開始就叫人大釋法,因為政府的勝率只有2成{:sur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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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5:46:07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05:22
孤孤...違憲審查權力吾在髮丸..在阿爺樹...make sure系判錯案...同收「錯」case..佢地只可用行政覆核 ...

法官的理據:入境條例並非基本法,如果和基本法相牴觸,以基本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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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5:46:22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06:12
孤孤..想問你仲咩滴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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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6:01:26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5:44
佢嚴格上亦並無越界。
雖然佢有判憲,但最終判決主要根據司法覆核的內容來做。
所以一開始就叫人大釋法 ...

{:laugh:}屍髮覆核只屬行政覆核咋...佢真系冇權做違憲審查...你忘記嗎??基本法寫明三權分立...佢只可以判正苦行政上是否有違法或違憲...

{:shock:}邊有法律違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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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6:04:12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16:01
屍髮覆核只屬行政覆核咋...佢真系冇權做違憲審查...你忘記嗎??基本法寫明三權分立...佢只可以判正 ...

理論上,法律係可以被判違憲{:laugh:}
不過今次無涉及呢點。
今次主要係釐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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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6:04:18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5:46
法官的理據:入境條例並非基本法,如果和基本法相牴觸,以基本法為優先。

{:laugh:}甘你覺得佢既理據岩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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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6:05:43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16:04
甘你覺得佢既理據岩吾岩???

理論上係岩。
但係我無詳細研究份判決,不知道佢實質上是否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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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6:11:55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6:04
理論上,法律係可以被判違憲
不過今次無涉及呢點。
今次主要係釐清定義。

{:sodizzy:}都話只系行政性質覆核先可以判違法同違憲..邊有法律/例違憲呢樣野架...甘何需有立法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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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6:15:30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6:05
理論上係岩。
但係我無詳細研究份判決,不知道佢實質上是否有錯。

{:sodizzy:}下???你吾系話????甘即系過萬條法例/附例都系冇用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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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6:36:19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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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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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18:00:46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1 16:15
下???你吾系話????甘即系過萬條法例/附例都系冇用架啦...

香港法律分兩個部分:

成文法部分,若有人對條例的內容絕對不同意,或不清楚,可訴諸司法,法官會決定此例的某些條文的解釋,或決定某些內容是否違憲,有否必要修改。
判例部分,更高級的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更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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