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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教育學院前任學生會會長黃俊邦就學生校董無權投票選校長,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駁回有關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麥偉德於判決書中指出,教院校董會條例已列明何種校董有投票權、何種沒有及其原因,又認為學生校董於校長遴選事宜上涉利益衝突,認為教院學生提出理據不足以令人信服,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黃俊邦昨晚發表聲明,對高院判決表示不認同。聲明指出,校長遴選委員會中有現任副校長、校董會成員,同樣有機會構成利益衝突,認為高院說法不合理。
黃又重申學生校董與其他校董會成員應享平等地位,然而判決書未能回應條例涉歧視學生的質疑。黃俊邦表示將與律師商討,於14天內決定是否上訴。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305/-2-2909954/1.html
訟費邊個俾{:a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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