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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湯涉作假證供 帳委會勢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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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6 01:42: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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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報專訊】「貪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除因連串貪腐醜行被廉政公署刑事調查,還可能因涉嫌向立法會發假誓及作假證供,遭律政司調查檢控。「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饋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前日公開調查報告部分內容,揭發貪湯任內其個人及廉署共有十八項違規行為,其中兩項正被廉署調查。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發現,報告部分可見與貪湯早前帳委會公開聆訊所作供詞有多處不符,會考慮「翻案」重新引用特權法傳召貪湯作供對質,並且不排除就貪湯涉嫌作假證供轉介律政司跟進。


東方報業集團早前獨家報道,帳委會已撰寫好貪湯事件的調查報告初稿,批評貪湯最少干犯了七宗罪,原於下周三召開閉門會議,討論對各項罪行的「判刑」及為報告定稿。但帳委會主席石禮謙昨表示,由於檢討報告內容與湯顯明供詞有出入,會在該次會議討論需否就事件「翻案」,再次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貪湯作供,即使因而押後公開或重寫整份報告也不惜︰「如果有(內容與供詞)距離要知距離點出現,可能會再公開聆訊,因為市民有權知,啲錢係佢哋o架!」


或轉介律政司

獨立檢討委員會前日發表報告,帳委會副主席謝偉俊進一步指出,檢討報告內容有多個範疇與貪湯的帳委會供詞存在很大分別,尤其是有關貪湯外訪的有關行程安排,立法會秘書處現正逐點比對檢討報告與貪湯供詞的差別,如發現湯顯明涉作假證供,不排除轉介律政司跟進。


本身是律師的謝偉俊指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作假口供,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在非司法程序的聆訊中於宣誓下作假證供,最高更可判監七年,關鍵在於貪湯是否蓄意作出誤導性陳述。


促賦予傳召權

曾任廉署調查員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亦指出,貪湯於帳委會在宣誓下作供,惟檢討報告卻顯示其供詞並非事實或事實之全部,包括湯顯明聲稱不知將酒水及用餐類開支分單是違規、所有外訪皆獲特首批准、以及於○九年前往麗江及一○年前往樂山的行程,是去到當地才知悉等。他直斥貪湯發假誓、講大話、欺騙立法會及香港市民,應立即向公眾交代及道歉。


負責調查貪湯事件的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將於稍後開會,民主黨主席劉慧卿表示,除了帳委會可能「翻案」,立法會應重新考慮賦予該專委會法定傳召權,以便繼續跟進事件,找出真相。


太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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