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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在前年9月示威浪潮期間,爬上東涌游泳池的旗杆將五星旗拆下,並試圖焚燒路障。他在兩星期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侮辱國旗、刑事毀壞等4罪成立。法官郭啟安今天(20日)判刑時,指本案所涉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如果沒有被告參與,五星旗不一定會被取下,認為被告屬案中主要角色,又指出縱火罪行在人煙稠密的香港,可能引致被告想像不到的嚴重後果,最終判處被告入獄4年7個月,另下令被告要就罪行賠償880港元。
24歲被告黃卓禮被控刑事毀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共4罪,指他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連同他人公開並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企圖用火損壞橫額、雜物;及用火損毀水馬。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提到辯方曾以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動症作用抗辯理由,但已被拒絕接納。法官指而案中企圖縱火及縱火兩罪性質嚴重,火警可能造成被告想像不到的嚴重後果。而且被告在非法集結中犯案,宣洩對警方及政府的不滿,意圖及實際挑戰法治、破壞社會安寧,惟法官接納辯方所指,被告縱火沒有詳細策劃,單純發洩不滿,亦不涉及攻擊特定對象,而且案發地點空曠,消防到場後亦很快撲熄火種。
至於侮辱國旗控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取下旗幟後,再無參與後續行為。不過法官就指但如果沒有被告參與,五星旗不一定會成功被取下,繼而遭其他人玷污、侮辱、如同垃圾般棄置、及遭人焚燒,因此被告屬案中主要角色。法官續指,本案侮辱五星旗的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案發時亦有約50人圍觀,有潛在風險令人情緒激動,繼而干犯其他罪行,結果無事只屬幸運。綜合所有因素,法官將企圖縱火及縱火罪的量刑起點定於4年3個月,加上刑毀及侮辱國旗罪,法官最終判被告要就所有罪行入獄4年7個月。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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