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近水樓臺 於 2012-2-3 13:37 編輯
騰訊也太客氣了!用蝗蟲稱內地人,是表達不滿還是侮辱?
看看網友們的評論,內地人真的忍無可忍了!
騰訊也算和諧的了,這次居然也公開報道這個消息,可見已經無法容忍了!!!
http://news.qq.com/a/20120203/000318.htm#p=1
相关解读: 今日话题:《香港人与内地人:相煎何太急》
新闻背景:《香港基本法》24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居港权重要事件: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香港,这将会为香港社会带来沉重人口压力。1999年5月18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提请第一次人大释法。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获批单程证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而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7万。此次人大释法也被香港法律界部分人士视为破坏香港司法独立。 2001年7月20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父母均不是香港居民的4岁童庄丰源可以获得香港居民身份。在“庄丰源案”判决翌日,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公开表示庄案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有不尽一致之处”。 该判决加上其后港澳个人游的实施,造成日后大量本人及其配偶均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孕妇(“双非孕妇”)来香港产子。 2012年初,香港各大政党开始关注“庄丰源案”所引起的问题,开始要求人大再次释法或修改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