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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未完成整套性別肯定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在進行性別過渡期間,因其身份證的性別仍為女性而未能進入男公廁。他指現時根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下稱規例)對於性別的定義狹窄,構成不公及歧視,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今日(23日)頒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規例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宣布「男女分隔」限制及罰則無效,但暫緩生效12個月。政府發言人回應指,政府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申請人代號K,答辯人分別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及律政司司長。根據規例第7條「男女分隔」一項指明,在公廁內,任何男性(或女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或男性)使用的部分。規例第10條,則指明違例者可處第1級罰款。
K入稟申請時,正在進行性別過渡,需進行為期一年的「真實生活體驗」,讓其順應自己性別認同的方式生活,K亦獲得醫生發出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法律上並不承認該「廁所紙」,故他進入男公廁仍可被檢控。申請方認為,現時的制度對跨性別人士影響相當大,妨礙他們實踐自身性別認同。
高院法官高浩文於2023年1月開庭聽取陳詞後,至昨日頒判詞。判詞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於1961年生效,當時跨性別主義尚未成形。至2023年終院頒布裁決,裁定政策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屬違憲。有鑒於終院裁決,本案中,答辯方沒有再就規例所劃的界線抗辯。換句話說,政府其實同意規例第7及第10條違憲。法官認為,規例以一個人的生理性別劃界,屬不合比例地侵擾個人私隱及平等權利,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裁定申請方勝訴,宣布條例中的「男女分隔」限制及罰則無效。
法官指,申請方及答辯方真正的分歧,在於如何處理後續事宜或濟助。法官認為,如何介定男或女,不應交由法院決定。較合適的做法,是由立法機關以更廣闊的語境下審視。法官決定把命令暫緩12個月執行,讓政府考慮是否推行其他措施,應對違憲一事。法庭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 646/2022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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