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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當住宅 政府: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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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0 22:01: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長實轉口風:不容買家長期自住

【明報專訊】長實拆售葵涌雍澄軒酒店房間翌日,政府高調反擊,表明正調查發展商有否違反地契訂明的「酒店」用途,不排除若有違契就會收回有關物業,並稱目前未收到業權人提交足夠資料,以顯示分拆出售安排不會違反旅館用途。


據了解,政府計劃循《旅館業條例》有關限制旅館每次出租期須少於連續28天的條款,調查有關「酒店」有否容許業主自住單位,並將租金「左手交右手」;但現階段沒法阻止拆售的交易,要待有人違規才能採取行動。長實昨表示並非與政府對着幹,「拆售是合法、合情、合理」,但首次提到不容買家作長期自住用途,否則會出禁制令。


360房間料沽清 估計套現15億

長實昨晚9時半公布,雍澄軒過去兩天共售出310個房間,餘下最後50個昨晚10時以抽籖形式發售,相信全部可獲承接,意味360間房兩天內沽清,市場估計項目已為長實套現約15億元。有內地買家稱,了解長實與政府間的角力,但因長實「有口碑」,不擔心最終被騙(見另稿)。


政府證地契無限制拆售

長實前日突然將旗下酒店雍澄軒分拆銷售,政府經一日研究後,昨證實酒店地契在2003年7月前批出,並無房間拆售限制,但強調批地文件列明業權人的建築物內須有不少於21,190平方米的旅館樓面面積,即使分拆後亦只可作旅館用途,若有違規,地政總署有權收回物業。


發言人稱,雍澄軒須受《旅館業條例》規管,業主或租客不得擅自更改單位間隔及裝修,公職人員可隨時入內視察等。《條例》同時規定,酒店須為「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每次出租期少於連續28天」。


陳茂波籲買家小心 「作住宅有問題」

發展局長陳茂波昨晚出席活動時呼籲買家應小心謹慎,包括留意物業用途、批地文件及旅館牌照等,「若買這類單位人士將單位用作酒店單位的投資,本身是沒有違法的;但如果作為住宅單位使用,就是有問題」。


可循《旅館業例》28天租期對付

據了解,政府初步認為可循《旅館業條例》中有關「每次出租期少於28天」條文作針對性打擊,防止買家「自己租住自己的酒店單位」,必要時更會興訟。至於長實聲稱買賣酒店房間毋須繳交額外印花稅(SSD)及買家印花稅(BSD),政府初步則仍需研究,以了解可否在草擬法例時針對此類房間徵稅。


長實執行董事趙國雄昨晨接受新城電台訪問時重申,集團一年前已計劃拆售酒店,已做過一定調查,知道此為商業物業,做法非輕率。他說推出酒店房與政府推出樓市雙辣招無關,集團並非和政府對着幹,「拆售是合法、合情、合理」。


趙國雄:倘違規長住 長實或禁制

政府發出聲明後,趙國雄晚上再度見傳媒,口風略轉,首次提到雍澄軒屬酒店契,住客出入均須登記,故不容買家在購入房間後作長期自住用途;若發現此情况,長實輕則勸喻,重則發出禁制令。相對一天前稱業主購入房間後,只需向管理部門簽署酒店房間使用准許協議,就可「租住」自己購入單位的說法,口風明顯有變。


據悉,雍澄軒前晚連預留房間共售出逾100個;長實昨晨以平均實用呎價約7000元(建築呎價5200餘元),推出50個予員工內部認購,結果極速沽清,餘下200餘個在未正式開售前,絕大部分已獲預留,兩房戶最低入場費約290萬元,市場估計買家以本港投資客為主。


法律學者:酒店自住不難蒐證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市民甚少投資酒店房間,很有風險,若用作自住,政府日後不難循《旅館業條例》調查,「只要見到不斷有人長期佔用,外面的人又不能租住,已經很容易蒐集證據」,買家可能要一同承受法律風險。
城規會副主席、長策會成員黃遠輝希望今次是個別例子,指假若所有酒店的舊契都容許類似情况,當局有必要修例;若酒店以銷售住宅形式出售,應一同繳交兩項稅項。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220/-2-2899194/1.html

不容買家作長期自住用途,咁買來做什麼?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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