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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激進堵碼頭 高院延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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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6 07:43: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禁止參與工潮的工人進入葵涌貨櫃碼頭範圍的臨時禁制令昨日屆滿,高等法院昨晚裁定延長禁制令,維持罷工工人不能擅自進入與佔據碼頭的條文。不過,禁制令的部分條款會修改,容許碼頭工人每次80人進入碼頭入口旁邊的停車場,進行法律賦予的和平糾察權,但不能作出滋擾社會安寧、堵塞出入口及恐嚇等違法行為,否則可被民事起訴。法官陳美蘭裁決時指出,《職工會條例》雖列明法庭不應受理針對工會的訴訟,但不等於答辯人有絕對豁免權。

法庭周一接納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申請,頒令參與工潮的碼頭工人不得進入碼頭範圍,禁制令至昨日屆滿。聆訊中午開始,國際貨櫃碼頭的代表律師要求法庭延長禁制令,而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在庭上指,工人罷工權受法例保障,現時貨櫃碼頭工人的罷工和平進行,政府不應該干預。代表其中3名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出,工人有權留在工作地點罷工,在私人地方也有受限制的佔用權,這樣是為了可以向僱主施壓,罷工權才顯得有意義。


賦和平糾察權  訟費工人支付

法官陳美蘭昨考慮是否延長禁制令時,拒絕工人撤銷臨時禁制令要求,但同意要平衡私有財產及罷工權,且禁制令條款太寬,而罷工工人一直在碼頭外進行和平集會,相信他們不會再造成阻礙或出現暴力行為,故批准每次80人進入碼頭入口旁邊的停車場,進行法律賦予的和平糾察權,即向工人傳達訊息及游說他們參與罷工。不過,工人不能作出滋擾社會安寧、堵塞出入口和恐嚇等違法行為。訟費由工人一方支付。

陳美蘭頒令,15名答辯人不得進入、佔用、逗留或非法入侵4號、6號、7號及8號碼頭,以及不得阻止或妨礙2名原訴人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及中遠國際貨櫃碼頭進入上述地點,直至法庭有進一步命令為止,但禁制令不會限制15名答辯人進入碼頭工作,或安排不多於80人進入及逗留在碼頭入口旁邊的停車場,進行和平糾察,即和平地取得或傳達訊息,或和平地勸說他人工作或不工作。


陳官:罷工權須合理合法行使

答辯人曾要求法官撤銷臨時禁制令,但遭拒絕。陳美蘭認為罷工權必須合理及合法地行使,而法例《職工會條例》第四十三A條豁免工會遭民事起訴,只適用於誘使他人違反僱傭合約及干涉他人業務等等情況,如果是涉及非法入侵私人地方及滋擾等非法行為,工會仍有可能遭民事起訴。


碼頭公司即時申請上訴獲批准

李卓人一度要求法庭批准100人進入碼頭,貨櫃碼頭公司則提出限制最多10人,法官最後將人數限於80人。至於停留位置方面,工會一度爭取劃在行車線,陳官最終決定劃定在停車場。裁決後,代表原訴人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即時申請上訴許可,指工人可進入指定範圍變相是要原訴人放棄部分私有財產權,最後獲法官批准。

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4/06/YO1304060006.htm

80人效果不大!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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