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923|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陳振聰須即繳億元欠稅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4-16 23:47: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要求暫緩 區院敗訴

【明報專訊】商人陳振聰早前遭稅局興訟追討3.4億元欠稅及利息,但遭陳要求暫緩繳稅,區院昨裁定他反對無效,扣除他2010年付了約3486.8萬元,去年又出售中半山楠樺居物業套現,繳付了1.99億元,陳仍須即時繳付約1.06億元稅款,並按照稅局一方提出,付8%利息及訟費。


稅局陳振聰不評論

原訴人為稅務局長,被告為陳振聰及楠樺置業有限公司。稅務局及陳振聰均表示不評論,陳亦未透露會否上訴。


稅局早前指出,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生前曾支付3筆共6.8億元款項予陳振聰,作為看風水費用,遂追討陳3.4億元利得稅及物業稅,日前以陳一方沒有合理抗辯為由,要求法庭以簡易程序裁定局方勝訴。


但陳一方稱,該筆款項由龔餽贈,且收款的為一家海外公司而非陳本人,認為必須正式審訊才裁決。此外,陳應繳的稅款或有變數,故認為稅局應待稅額的覆核結果,方再追討稅項。陳一方又表示,稅局要求陳立即繳稅,是惡意行為。


官:未證稅局惡意評稅不準

法官潘兆童認為,陳一方並無實際證據顯示稅局有惡意、或其惡意會造成評稅不準確及不可信。稅局已有足夠證據,證明陳振聰須繳稅。


陳一方又稱,曾反對2005/06年度、及06/07年兩個稅務年度的利得稅額,當時稅局接納其中一項反對。但法官表示,根據稅局今年3月的信件,可見陳一方說法並不準確,稅局亦沒有同意覆核稅額。法官又強調,根據《稅務條例》,陳應「先交稅,後爭議」,故即使稅局願意覆核,陳亦應先清繳稅額,若金額有調整,稅局日後大可退稅。


【案件編號:DCTC2290/10】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16/-2-2944298/1.html

有無錢交?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4-26 23:34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