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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口供 廉署助理主任疏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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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8 11:58: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去年接獲19宗對廉署或其人員之投訴,較前年14宗上升35%,超過一半指控為行為不當,近三成指控為疏忽職守。其中兩項指控證明屬實,分別指一名廉署人員只透過電話替投訴人錄取供辭,以及另一名廉署人員沒有核實投訴人身分,便告知對方廉署在一項調查中對其所作的指控。


委員會昨向立法會議員提交2012年年報。年報顯示,去年所接獲的19宗投訴,涉及57項指控,有17宗共37項指控的投訴已完成調查,另一宗涉及15項指控之投訴因法庭仍進行有關訴訟而須延遲調查,餘下一宗涉及5項指控的投訴截至去年年底仍在調查中。


去年被投訴19宗

57項指控中,有31項為行為不當,20項為疏忽職守,其中兩項疏忽職守指控屬實,涉及兩名廉署人員,均已被上司訓示。其中一名助理調查主任,被投訴人指並無就其舉報的貪污個案錄取供辭,該助理調查主任指投訴人表示下班後忙於照料家人,因此要求她在電話中提供舉報詳情。及後廉署內部調查及監察組人員發現一份由該助理調查主任擬備但未經投訴人簽署的供辭。委員會指助理調查主任沒有要求投訴人在供辭簽署,做法不恰當,又指簽署程序重要,有助確保供辭的準確性。


投訴人另外指該助理調查主任誤解其舉報的個案性質,又指一名署理總調查主任並無向她解釋個案調查結果,卻反問她有否曾致電一名首長級人員表達不滿。該兩項指控最後不成立。


另有6名被投訴的廉署人員,雖對其指控不成立,但仍被高級人員訓示。其中一名廉署人員被訓示與被接見人說話時要避免雙語夾雜,另一名人員被訓示要與控方證人保持聯絡,以確保對方知悉需否出庭作證。餘下4名人員,有兩人被訓示要留意訪客探訪被扣留人時所攜物品的處理方法,另外兩名則被訓示要注意進行搜身後所需作出的記錄。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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