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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劍指國企:中石油中移動等無一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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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6 07:47: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2月3日,廣西紀委微博發布消息:柳州鋼鐵集團董事長梁景理因嚴重違紀,被自治區紀委立案調查。上個月,他剛過了自己的59歲生日。

這是3天內宣布的第二起國企腐敗案——12月1日,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戴春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進入11月份,中國的反腐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方面,針對官員的反腐行動繼續發力,3位副省級官員相繼調查;另一方面,國企高管也頻繁事發。除了上述二人外,中遠集團副總經理徐敏傑、中國鋁業副總裁李東光和中海油運前總經理茅士家在此間被查。

據《中國新聞周刊》統計,自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已有17位副廳級以上國企高管(含副廳級)落馬。


“擒賊先擒王”

與同期被查的官員相比,國企高管無論在職位上還是數量上都相差較大:十八大以後被查的副廳級以上官員有100人左右,其中省部級官員14位;而在17位被查的副廳級以上國企高管中,省部級只有中石油的3位副總。

而針對國企的反腐態勢也較為平緩,無論是數量上還是級別上均看不出明顯的變化。以近些年在國企反腐上表現突出的河南省為例,2013年副廳級以上國企高管落馬1人,2012年有2人,2011年2人,2010年2人。

分析人士認為,這反映出新一屆中紀委注重反腐效益的思路:對官員的反腐,尤其是針對高級官員的反腐,無論是從公眾的反應,還是對官員的威懾力來說,都具有更大的效力。有人將這種策略總結為“打虎效應”。

從17位國企高管的行業分布看,其具有明顯的窩案加全面開花的特點。窩案主要發生在兩個公司:一個是中石油,一個是中國移動。這再次印證了新一屆中紀委反腐的特點,即抓“典型”——前者是國企的“老大”,具有“擒賊先擒王”的示範效應,後者則因腐敗問題頻出而被外界矚目。

對這兩家企業,反腐都做到了傷筋動骨:對中石油的反腐,牽涉到兩位集團副總、一位股份公司副總、一位總地質師和一位海外分公司總經理,並追溯到已經離任的原集團總經理。這種史無前例的反腐力度,不僅震撼了中石油,也對其它的國企形成震懾。

而中國移動則在此前已有十多位高管落馬的背景下,今年又有廣東、天津兩家分公司一把手被查。其中,有多位管理人員落馬的廣東分公司,多年在中國移動業績排名中獨占鰲頭。

這是中國移動在前兩年整頓過後的新一輪反腐。2009至2011年,中國移動連續爆發腐敗案,共有七八位高管落馬。2011年11月,中央就中國移動窩案做出批示,要求中國移動認真吸取教訓,並進行全方位整頓。

隨後的一年多,中移動開展了涉及面甚廣的整頓,重點瞄準物資采購、增值業務、信息安全和幹部管理等方面。具體包括優化制度流程,降低招投標風險;加強集中采購力度;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嚴禁相關人員在評標前後接觸當事人。與此同時,嚴格執行輪崗交流制度,多個總公司部門負責人和分公司負責人被調整。

但十八大後爆出新的腐敗案,讓人看到了這一輪整頓的局限性。權明富被查時,剛剛履任天津中國移動董事長1年多;而徐龍被查時,已在廣東中國移動董事長位置上待了8年多。

中石油和中國移動腐敗案,還讓人看到了國企腐敗的一個特點:集體腐敗。在國企的制度設計中,通常會努力避免1人做出重大決策的情況,比如一項重大的采購項目,通常需要采購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和企業負責人簽字。但若三者聯起手來,就能輕易地化解這個制度阻礙。在廣東中國移動腐敗案中,其董事長徐龍、計劃規劃部總經理孫煉和總經理李欣澤,被稱為廣東移動的“金三角”。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律師王榮利對2012年被公開報道的107例國企高管腐敗案進行研究後發現,其中有24例是共同犯罪,平均每起案件涉及6.25人。


航運系統成為反腐重鎮

除了中石油和中國移動,還有一個最近引發諸多關注的腐敗的重災區:航運系統。11月7日,*ST遠洋發布公告稱,公司執行董事徐敏傑正接受相關部門調查。徐的另一身份,是該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國遠洋集團的副總經理。

11月24日,航運界網發布消息稱,中海油運前總經理茅士家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有關部門帶走。同一階段被帶走的,還有中海油運生產運營部副總經理劉厚平,以及前中海集運總經理賈鴻祥。

中遠和中海,是中國航運界排名前兩位的公司。在反映航運公司實力的集裝箱運力世界排名中,前者位列第五,後者第九。

與中石油、中國移動這兩家“不差錢”的公司不一樣,受金融危機後國際貿易恢復緩慢影響,航運企業近幾年大多慘淡經營。中遠集團控股的中國遠洋2011年虧損104.49億元,2012年虧損95.6億元,被人戲稱為A股“虧損王”。如果2013年不能扭虧,將不得不退市。而中海集團旗下的兩家上市公司,中海集運上半年虧損了12.66億元,中海發展虧損了9.49億元。

有人將中遠與其他國際航運巨頭的經營狀況對比後發現,同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背景下,中遠比其他公司的虧損幅度大。比如2011年,丹麥的馬士基虧損了6億美元,韓國的韓進海運虧損5億美元,韓國現代商船虧損3.2億美元,而中遠虧損了104.49億元。

據知情人士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這種相比同業更嚴重的虧損,很大程度上要歸咎於其較高的管理成本,以及因職權和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利潤流失行為。

中遠集團的一位知情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航運業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是,擁有一定決策權的公司人員,通常會有一個體外公司,可能是自己或家人設立的,也可能是比較穩定的合作夥伴。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公司人員會將業務交給這家體外公司,買進或者租入的時候高價,賣出或者出租的時候低價,給體外公司留出超常的利潤空間,並與體外公司共享這份超額利潤。

對於航運公司來說,主要的資源有兩個:一個是船,一個是集裝箱,兩者的買賣或者租賃,在市場價格波動的背景下,操作的空間很大。

茅士家被調查後,業內開始流傳其親屬在外註冊一家公司、利用其關系倒賣石油的說法,航運業一位資深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種做法一點都不稀奇。

任中海油運總經理時,茅士家管理著價值150億元的70多艘油輪,世界排名前20強。作為總經理,茅士家在調度和運價上擁有很大的話語權,與國內油企的關系也非同一般。

2011年退休後,茅士家進入大連瑞海石油化工品船舶運輸公司,成為這家民企的董事長。業務與其在中海油運多有重疊,利用的資源也主要是其以前的資源。

中遠集團的二級公司——大連遠洋原總經理孟慶林,則被指在退休之前已經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其資源主要來自於大連遠洋。大連遠洋在租船時,通常會用自己的公司作為中介,讓其到市場上找船,將差價和傭金留給中介公司。此舉雖在制度上被嚴格禁止,但集團公司對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徐敏傑的腐敗,則證明了“高薪未必養廉”的道理。執掌中遠太平洋期間,徐敏傑一直是拿著中遠集團最高的年薪之一。即便是在集團公司形勢嚴峻、上市公司大幅虧損的2009年,徐敏傑仍然拿著519萬元的年薪。

中遠太平洋是一家經營碼頭的公司,通過對碼頭的控股或參股實現收益,在世界集裝箱碼頭運營商中位列前五。徐敏傑2007年初上任中遠太平洋總經理以後,選擇了大規模的擴張之路。即便是在金融危機陰雲壓頂的2008年,仍以80多億元的價格,拍得希臘比雷埃夫斯港口2號和3號碼頭為期35年的特許經營權。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可以預見行業低迷的大背景下,仍然大規模購入或參股碼頭,其經營的策略值得商榷。而據知情人士透露,此間不排除徐敏傑個人的利益考量。

在17位被查國企高管中,其所屬企業處於虧損狀態的,還有雲南錫業董事長雷毅和中國鋁業副總裁李東光。雲南錫業2013年上半年虧損了9.6億元,中國鋁業2012年虧損了82億元。

據業內人士披露,雷毅被查,與雲南錫業因巨額虧損出現償貸困難有關。今年一季度末,雲南錫業股份資產負債率達到79.25%,短期銀行貸款高達143.82億元,而其賬上只有13.25億元。

從雲南省紀委透露的消息看,雷毅被查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巨額受賄,二是生活作風。一位業內人士分析說,這再次暴露了國企的管理者與國企之間的分裂關系:國企深陷泥潭,而管理者卻只顧自肥。


真假難辨的灰色地帶

一位不願意具名的紀檢系統官員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國企高管腐敗的線索,與政府官員一樣,多是來自於內部的舉報。

但與政府官員不同的是,國企高管的腐敗,通常會利用業務作為掩護,而業務的靈活性加上市場價格的浮動性,有時候會讓國企高管的腐敗看上去真假莫辨。紀檢機關在介入此類案件時也相對謹慎。

一位與中遠存在業務關系的公司高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國企考核的重點是業績,而在市場競爭的背景下,業績有時候來自於更加靈活的手段,有時候看似不合規矩的做法,實際上是一些不言自明的潛規則,比如回扣。

前述航運界資深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回扣廣泛存在於這個行業,發生在每個上下遊環節之間:貨主、貨運代理、船公司代理、船公司。貨主從貨代那兒拿回扣,貨代從船代那兒拿,船代再從船公司那兒拿。有時候也會反過來循環:船公司把定量的超低價格放給經過選擇的船代,船代再放給貨代,貨代再放給貨主。這時候,回扣就會反過來拿。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成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根據刑法第163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構成受賄罪。但在實踐中,這種收受回扣的行為很少被追責。

基於上述原因,真正被追究的國企高管,通常貪腐金額較大。據悉,徐敏傑涉貪38套房產和900萬美元現金;2011年被查的青島遠洋副總宋軍,則涉貪37套房產和700多萬美元。律師王成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即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有人分析,國企高管巨額貪腐的背後,與長期以來形成的“養魚”環境不無關系。

除了中石油、中國移動和航運系統較為集中外,其他國企的腐敗案在行業的分布上比較分散,分別為鋁業、錫業、軍工、鋼鐵、煤業、建工和金融,各有1例。此前腐敗的重災區房地產,這次沒有涉及。

從年齡分布看,在16位可以確認年齡的國企高管中,50歲以上的占了12個,占比75%。這與王榮利對國企高管的研究結果不謀而合——他對2012年公開報道的45位落馬國企高管研究發現,他們的平均年齡為53.27歲。

這個年齡的國企高管,一方面職場地位穩固,手握一定的決策權,另一方面上升的空間已不是很大。在這兩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會誘發部分高管的貪腐動機。王榮利的研究還發現,在國企涉嫌的罪名中,排名前三位的分別是受賄罪、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上述罪名的一個共同特點,是與職務便利有關。

在16位年齡可查的副廳級以上國企高管中,除了12位50歲以上的高管,還有兩位在60歲以上,兩位在40歲以上。兩位60歲以上的均已退休,其中一位在退休前即已擁有自己的公司,另一位在退休後迅速實現了“再就業”——這些曾居高位、手握豐富資源的國企高管,在退休後依然是市場上的香餑餑。

而40歲以上的兩位高管,均曾被賦予很高的升職期待。其中,1965年出生的冉新權,46歲成為中石油股份公司的副總裁,既有在高校任職的理論功底,又有在油田和總公司的管理經驗,上升的空間可期。但在其被查後,有人開始質疑在這些快速升遷的背後,得有多少涉及腐敗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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