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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新聞] 4港人闖駐港部隊被捕 最高將獲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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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 10:0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1日晚表示,中區重案組當日19時在中環拘捕一名29歲謝姓女子及一名15歲陳姓男子,他們涉嫌2013年12月26日下午擅自闖入位於中環軍營的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

香港警方表示,這兩名人士觸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8條,在無許可證情況下進入香港駐軍禁區。

另外,一名36歲姓區男子1日下午在中區遮打道因涉嫌盜竊手推行李車被捕。警方懷疑該名男子亦涉嫌與上述擅自闖入位於中環軍營的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案件有關。

當日早些時候,香港警務處中區重案組已拘捕了兩名涉嫌擅自闖入軍營人士,包括一名28歲招姓男子和一名40歲張姓男子。目前該兩名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月下旬返署報到。

2013年12月26日下午5時許,數名香港市民未經解放軍駐港部隊批准,並不顧軍營營門哨兵的警告,強行闖入中環軍營進行滋擾。


最高將獲刑2年

據香港媒體報導,記者從香港律政司官網法例資料係統中查閱到了《公安條例》,該條例共53條,其中香港警方表示兩嫌疑人觸犯的第38條的內容為“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a)如非根據並按照根據第37條所發的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或(b)違反規限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該條例第37條則明確規定“如禁區屬香港駐軍占用的地區或地方,或是為中央人民政府的其他目的而被占用的地區或地方,則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任何獲他為施行本款而授權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可向任何人發出許可證,以準許該人進入及離開該禁區”。

這意味着,如果這兩名男子罪名成立,將最高可判監禁2年。


“擅闖應受懲處”

香港警方采取行動後,內地官方媒體引述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表示,對香港個別人士到駐港部隊營區門外進行滋擾,並擅自闖入中環軍營的行為,中央政府嚴重關注,強調駐軍根據《基本法》和《駐軍法》在港履行防務職責,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包括中環軍營在內的所有駐軍營區受到法律保護,不可侵犯,個別人士無視法律規定,擅闖駐軍營區,理應受到法律懲處。

對於擅闖軍營一事,香港社會各界多有譴責。不少政界人士指出事件“超越了界限、具有挑釁性”,他們認為市民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但必須合理合法。警方拘捕有關人士,能夠給社會一個清晰的信號,向市民及社會強調這種沖擊行為是不恰當且不合法的,希望警方依法處理。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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