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進入手機版 | 繼續訪問電腦版

查看: 1088|回覆: 0

最高法明確禁帶酒水屬餐飲業“霸王條款”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1萬

主題

44

好友

1萬

積分

公民

律   師

發表於 2014-2-14 05:01:00 |顯示全部樓層
據中消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北青網
標簽
霸王條款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3-29 02:19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