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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新聞] 補習女教師與男童交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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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 23:53: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補習補上牀?沙田一名二十一歲大學生補習女教師,與十五歲「處男」學生發展「師生戀」,並在家中性交,疑男生初嘗「禁果」,情到濃時性行為過激,致兩人下體同告不適,前日兩人往醫務中心求醫,被醫生揭發她與未成年少年性交,報警將涉案補習女教師拘捕。

沙田揭發風化案,補習女教師涉與「未夠秤」學生性交被捕!涉案二十一歲少女姓江,唸大學時有一名要好同窗男友,疑有人一時情不自禁,涉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至於案中受害男童讀中三,年僅十五歲,聲稱是首次性交。

江女與家人同住沙田區,為家中么女,曾當受害男生補習老師三年,今年始大學畢業,近月與男生正式交往,雙方發展為「師生戀」。

上周四,江女在家中與男生情不自禁,偷吃禁果,疑兩人情到濃時性行為激烈,事後均感下體不適。

前午五時許,江女趁開學前,帶同小情郎到沙田第一城一間醫務中心求診,其間醫生發覺男生「未夠秤」,認為事態嚴重,安排兩人等候取藥時,三十七歲職員暗中報警,警方到場將江女拘捕,並安排男生送院檢驗。

一名女鄰居透露,江女性格溫文,她唸中學時是體育健將,平日不見帶同涉事男生回家。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男性與未成年少女性交,警方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二四條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起訴,最高刑罰可處監禁五年,惟女性不可被控以該條罪名,因相信她很難採取強力手段逼令男性就範,只能以引誘方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但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四六條 ,任何人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十六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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