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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雲出奇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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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 10:14: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東方日報專訊】轟動全城的無綫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貪污案昨日揭盅,法官裁定三名被告五項罪名全部無罪釋放,更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給陳志雲和叢培崑。法官指,陳志雲是以名人或藝人身份主持○九年除夕倒數的《志雲飯局》,無綫無權抽佣,無綫業務也未有受損,因此陳志雲無犯法;至於陳志雲邀藝人免費為其新書發布會「撐場」,控方亦無足夠證據證明陳知道思潮分別與奧海城和MaBelle的兩份合約內容,故同樣不能證明陳志雲有罪。

無綫在案件裁決後發表書面聲明,表示尊重有關裁決,並強調無綫的運作一切如常,並無受任何影響。廉署發言人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律政司發言人則指,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將會研究裁決理由,再決定是否上訴。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昨只用了一個半小時宣讀其裁決,比大多數人所預計的時間短很多。首三項控罪涉及○九年除夕倒數活動中的《志雲飯局》節目,控方指陳志雲(五十一歲)身為無綫僱員,未經無綫批准,向叢培崑(廿八歲)收取十一萬二千元,作為主持該節目的酬金。

主持與總經理職責不同法官指,陳志雲當晚主持《志雲飯局》並沒對無綫構成不利,反有助無綫履行與奧海城之間合約,由於陳與無綫無經理人合約關係,無綫無權抽佣,陳是否收錢與無綫不相干。另外,陳身為無綫高層,少不免要在螢光幕曝光,如為節目站台或祝酒,但要他主持《志雲飯局》卻與其總經理職責風馬牛不相及,即使是其上司集團總經理李寶安也要承認不能指令陳主持《志雲飯局》。

法官因此裁定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時不是以無綫代理人身份行事,而是用其名人或藝人身份,奧海城為此事接觸叢培崑時,無綫與奧海城之間已對《志雲飯局》有默契,陳當晚的演出對無綫業務無影響,故裁定陳志雲和叢培崑首三項罪名不成立。但對於陳聲稱他在接受外間工作前毋須問准上司,法官則不認同。

陳志雲叢培崑獲判堂費就涉及去年《志雲情人節首選》新書發布會的第五控罪,控方指陳志雲和叢培崑知道思潮分別與奧海城和MaBelle簽署兩份有金錢利益的合約,但卻串謀向無綫和佘詩曼、楊怡、陳敏之、陳倩揚及楊思琦等女藝人隱瞞,欺騙她們免費「撐場」。法官指,涉案兩份合約均不是由陳志雲或叢培崑簽署,代表思潮簽約的兩名人士則無出庭作供,陳志雲當然希望藝人為其新書「撐場」,無足夠證據證明陳知悉該兩份合約有關邀請藝人出席的條款,即使叢培崑知悉有關內容,控方也未能證明他們串謀隱瞞,加上樂易玲對批准藝人「撐場」的證供不穩妥,故第五項控罪不成立。

第四項控罪指叢培崑和陳永孫(六十三歲,前無綫市場及營業拓展主管),在《翡翠歌星賀台慶2009》節目中串謀用一份假合約欺騙無綫五十五萬元,法官指,在思潮出現之前,無綫一度考慮取消該節目,往澳門找贊助商也相信是由思潮提出,加上陳永孫在工作上有很高自由度,其同事視他為忠心員工,不排除陳永孫這樣做是為無綫利益出發,故第四項罪名也不成立。法官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給陳志雲和叢培崑。不過,由於陳永孫接受廉署調查時曾不誠實地聲稱是思潮介紹新濠天地作為贊助商,控方因此毋須付訟費給他。

案件編號:DCCC 1214 / 2010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258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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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 10:17:19 |只看該作者
官司致勝關鍵 TVB管理存漏洞
2011-09-03

【東方日報專訊】這宗全城矚目的案件,控辯雙方都不想有失,分別聘請律師團出庭,結果由辯方勝出。至於辯方的致勝策略,簡單而言就是針對無綫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灰色地帶,例如對監管高層員工「秘撈」的制度形同虛設、對藝人「撐場」的政策不清晰及容許營業部高層在洽談生意時有很大自由度等等。

由於案件備受注目,控方外聘了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擔任檢控工作,並由檢控官談立豐協助。陳志雲則聘請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及大律師陳永豪為他辯護,叢培崑更聘請了三名大狀,包括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大律師黃廷光及陳雅琪。而陳永孫的代表,則有大律師林國輝和沈智輝。

「秘撈」「撐場」定義不清

面對李寶安和樂易玲的強烈指控,陳志雲以無綫管理制度的不足還擊。辯方在盤問李寶安時,迫使李寶安承認無權指示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顯示陳志雲是以名人或藝人身份主持《志雲飯局》,辯方又列舉與無綫沒有經理人合約的黎耀祥也收錢參演《志雲飯局》為例,證明陳志雲該次「秘撈」沒有犯法。

至於找藝人免費為陳志雲新書發布會「撐場」,陳志雲的律師則以樂易玲安排藝人為「六叔」和「六嬸」免費「撐場」為例,向法庭揭示無綫對此根本無政策可言,並針對控方未能直接證明陳志雲知道思潮與奧海城和Mabelle的合約內容,在結案陳詞時才出殺着,聲稱不知道有關合約內容,結果成功令陳志雲大勝一仗。

叢培崑的辯護策略,則較為簡單直接,他一直聲稱案件是無綫的內部鬥爭,由於他不是無綫的僱員,他對於無綫內部的制度以及職權,並不知情,他只是以陳志雲經理人的身份付款給他,而他與陳永孫簽約,也是真正的交易,結果獲判無罪。

陳永孫則以其上司鄭善強的證供和同事的評價作辯護理由,向法庭證明他在工作上擁很大自由度及是一名忠心的員工,令法官接納他有可能是為無綫利益行事而判他無罪。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258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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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 10:21:14 |只看該作者
官批無綫變「大股東俱樂部」
2011-09-03

董事親友開張 藝員免費撐場

【明報專訊】廉署在陳志雲案中全軍覆沒,連最初主動向廉署投訴的無綫,以及出庭指證陳志雲的無綫高層樂易玲,亦遭法官嚴厲批評,成為案件另一輸家。法官在判辭中批評無綫管理混亂,像找藝員出席公司董事親友的餐廳開幕的「撐場」活動,猶如把上市公司變成大股東俱樂部,毫無政策可言。

無綫消息人士則透露,為回應法庭及公眾關注,預料管理層在稍後的會議中會檢討藝員撐場或僱員兼職等問題,希望完善有關守則。這些管理層會議,列席者一般會包括總經理級人員,但預料陳志雲會避席以避嫌。

法官潘兆童昨日批評得最嚴厲的,是藝員撐場活動。無綫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在接受盤問時承認,曾最少兩次應營運董事方逸華要求,派出藝員到剛開業的高級餐廳及酒窖撐場,雖然她強調藝人出席活動是純粹給上司支持,或是「與老闆一齊食飯」,但法官不以為然,認為這樣做和陳志雲找藝員出席新書發布會撐場性質一樣。

法官指樂易玲的證供沒有替撐場下清晰定義,亦沒有為「撐場」定下程序或考慮因素,更指難以理解無綫為何會免費派出藝員為高級人員「撐場」,因為這些名為撐場的活動實質上都是商業推廣。他更批評無綫﹕「上市公司不是大股東的俱樂部,無綫電視的藝員是公司的寶貴資產,他們出席活動推廣商品是公司的收入來源,不能因為某大股東親朋戚友的餐廳開幕,便免費派出藝員出席,名為撐場,實為推廣。」

批准出席標準 被指「無政策可言」

法官直指樂易玲的證供並不穩妥,不接納她所指若知道有贊助商參與便不會批准藝員往撐場的說法,因為「無綫根本在這問題上毫無政策可言」,法官亦同意陳志雲一方所指,「是否派出藝員的考慮並不是活動本身的性質,或是否有牽涉商業推廣,而只是考慮是誰需要撐場」。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256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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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 10:24:48 |只看該作者
志雲最感激王喜不離不棄

【東方日報專訊】陳志雲自去年三月被廉署高調拘捕後,他由位高權重的無綫高層一下子淪為貪污案的被告,昨日更險變階下囚,但他的好友兼藝人王喜對他一直不離不棄,經常陪伴陳總到法院,為陳遮風擋雨。陳志雲昨日脫罪,首名公開點名多謝的便是王喜,王的排名更在「六嬸」方逸華之前。

陳志雲昨面對記者多項提問都未有回應,但在法院外則特別開腔感謝身邊一直支持自己的人。

陳說:「首先多謝各位一路以嚟對我嘅關心,大家辛苦晒,呢十八個月嚟我感受到神的臨在,我要感謝上帝畀咗咁多……支持、無條件愛護同信任我嘅親友。」

之後陳總開始點名多謝王喜:「我要特別多謝王喜、林以諾牧師、方逸華小姐、梁乃鵬博士,同好多不能盡錄的朋友和親戚,多謝上帝畀咗我咁好的律師團隊,除咗法律意見,仲有無限量感情支持,我依家有事務處理,請大家畀條路我安然咁離開。」他又透露昨日請假應訊,案件審結後將會先去用膳。

王聞判激動興奮

經常守護陳總身邊的王喜昨姍姍來遲,要他人致電催促。但他目睹陳志雲罪名不成立,心情激動兼「大靚」,甚至比陳志雲更興奮。陳總離開時,他更聲稱要以「品」字形護送陳總離開。

叢培崑則僅表示感到開心和多謝家人和朋友,但對於日後會否繼續為陳總「接job」,他未有回應。

陳永孫亦多番「感謝主」,並感謝妻子、朋友和律師,他指案件令他感到困擾,但讚賞法官明察秋毫。

記者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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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morris_2007 於 2011-9-3 10:26 編輯

李寶安拒回應樂易玲:毋損合作
2011-09-03

【明報專訊】陳志雲終獲脫罪,可以清白之身在無綫繼續工作,不過十多天的審訊,令陳志雲與上司李寶安和下屬樂易玲不留情面地相互攻擊,三人日後在公司能否不計前嫌通力合作,不禁令人懷疑。

能否釋嫌合作成疑

在庭上直指陳志雲「賣藝員豬仔」,提出多項對陳志雲不利證供的樂易玲,昨表示相信將來不影響兩人以後合作,又謂事件已告一段落。至於指掙外快要得上司批准是「common sense」,曲線批評陳志雲的集團總經理李寶安,更拒絕回應會否恭喜陳志雲脫罪。

陳斥李不熟運作 無理扭曲

李寶安作供時,指陳志雲2009年參與《奧海城全城狂歡邁向2010》節目演出,是由公司指派,故沒有額外酬勞,其演出與公司業務有關,公司不允許他收受第三者利益。對於辯方指陳志雲可以「名人」身分搵外快,李寶安多次強調無綫僱員只有一個身分,受制於內部守則及法例,陳志雲出書與公司出版業務有利益衝突,若陳志雲向他申請,他根本不會批准。

陳志雲透過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辭中反擊,直指李寶安供辭顯示他不熟悉無綫實際運作,其說法「既不真實亦有誤導成分」;陳志雲按慣例接外界工作只需知會李寶安,毋須他批准,李硬要把陳的知會電郵說成是申請與批核,「是明顯的謊言」,「李寶安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他處處針對D1(陳志雲),連自己所用字句也可以無理的扭曲,實屬不幸」。

至於陳的下屬樂易玲,除了提出「賣豬仔論」,更直言陳志雲雖是上司,但沒有最終決定權,並指「唔係一句說話就可以做,公司有公司的規矩、指引、如果合情合理,合乎公司利益,合乎藝員利益,我當然會做,如果有疑問,我一定提出」。

陳志雲透過代表律師結案時反駁,指「樂易玲的證供,涉及怎樣的撐場活動她才會批准藝人免費出席是完全不可信的」、「說成(是否批准)涉及什麼原則抑或那些考慮因素實屬自欺欺人」;指其實只要是老闆開聲要求撐場,無可能不去做,「是誰要求撐場其實才最重要」;樂易玲的證供純粹是她個人意見或者空談;樂易玲是下屬,陳志雲對她的決定有否決權。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256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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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 10:29:04 |只看該作者
直頭可以拍電視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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