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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案] 麥齊光曾景文終極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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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7 09:09:31 |顯示全部樓層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在廿多年前互租對方代自己持有的住宅單位,以騙取政府租金津貼五十七萬元,兩人因而被控串謀詐騙等罪。他們先後被區域法院及高院上訴庭裁定罪成,案件至昨日峰迴路轉,兩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扭轉敗局,獲終極翻案撤銷定罪。一場延宕三年半的官非終告一段落,兩名當事人喜不自勝,形容「雨過天青」。終院稍後會頒發書面判詞解釋理由。

公僕團體:裁決有負面影響

今次裁決備受公務員團體關注,曾為麥齊光擔任辯方證人的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昨指,裁決反映當年公務員互租單位無問題,日後不應再有類似檢控出現。不過,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卻認為裁決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指多年前公務員利用灰色地帶互租單位領取房津的行為很普遍,他認為有關行為並不正當,如今法庭判麥、曾二人無罪,令當年有份進行類似行為的公務員猶如可鬆一口氣。律政司回應指,尊重終院裁決,會在收到判詞後,詳細考慮是否有需要在任何方面跟進。公務員事務局則拒絕評論個別個案。

兩名上訴人麥齊光(六十四歲)及曾景文(六十一歲),因串謀詐騙及代理人行使文件詐騙主事人罪名,於一三年在區院被判監禁八個月但緩刑兩年。兩人翌年向上訴庭上訴失敗。終院的上訴委員會去年以案件可能有實質及嚴重不公為由,受理兩人的終審上訴,並排期昨日審理。終院昨開庭僅個多小時,與控方爭辯兩人有否隱瞞業主身份,未幾即裁定兩人得直,並下令控方支付兩人由原審到終審三次聆訊的訟費。
反敗為勝 麥曾握手互道賀

麥、曾兩人昨均有到庭,王永平和麥的港大同學兼時事評論員程翔亦有現身支持,而麥齊光散庭後亦特別點名道謝王永平。對於最終反敗為勝,麥妻在宣判後表示,「開心,因為卒之all over(一切完結)嘞」,而麥則形容今次「雨過天青」,「終於可以放低啲嘢囉,成三年幾喇!」他與曾景文均感謝親戚朋友三年多來的支持、信任和關心。兩人強調至今仍是好朋友,並握手互相道賀。

麥齊光於一○年從政府退休,至一二年七月一日加入特首管治班底,出任發展局局長,但甫上任即被傳媒揭發他與曾景文在一九八五年六月,分別購買北角城市花園上下兩層兩個單位,之後五年互相租住對方的單位,涉嫌藉此騙取公務員租金津貼。廉署在七月十二日拘捕兩人,麥同日向政府呈辭,成為歷來任期最短的問責局長。

麥齊光昨並無正面回應有否後悔當年答應出任發展局局長,亦不肯猜測是否因出任局長而被翻舊帳,只說事情已過去三年多,現在舊事已不用再提。他又表示要等候終院頒發判詞,方能評論案件。被問到現已洗脫罪名,會否考慮重返政府,他說:「唔好講呢啲。」自己這段期間在大學任教,並說自己在離開政府時說過,會繼續為香港做事。較為寡言的曾景文,被問到因案件失去政府職位的感受時,他簡單答說:「無咩特別!」

案件編號:FACC 2/2015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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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7 09:12:31 |顯示全部樓層
未接納控方論點 五官極速裁決

【本報訊】終院昨極速裁定麥齊光及曾景文上訴得直,就連上訴人一方的大律師也毋須作口頭陳詞,五名法官便已作裁決。至於聆訊的爭拗重點,就集中在控方是否舉出足夠證據,足以推論兩人有向政府隱瞞業主身份以騙取租津。從裁決所見,法官未能接受控方的論點和接納原審裁決。

證供顯示,麥齊光夫婦在八五年中購買城市花園某座廿一樓一單位,曾景文夫婦同期買入同座廿二樓同一單位。兩人之後互相租住對方單位,並向政府申領公務員租務津貼,直至兩人先後在八八年及九○年搬入公務員宿舍,期間涉租津五十七萬元。控方指控兩人的重點,是指麥是廿二樓單位的真正持有人,曾則是廿一樓單位的真正持有人,兩人互相利用對方持有物業,是為了不誠實地隱瞞業主身份申領津貼。

單純互租單位並無違法

原審時法官接納控方上述說法,判兩人罪成。兩人首度上訴時,上訴庭已推翻兩人是為對方支付單位買款的裁斷,但仍認為有足夠證據推論兩人隱瞞自己真正持有單位,故維持原判。

終院五官昨甫開庭,便請控方代表率先陳詞及回應疑問。控方同意,並無證據指兩人為對方支付單位買款,但堅持依據證供,唯一的合理推斷是他們互租對方單位,是隱瞞自己真正持有的單位。但法官指出,兩人單純互租對方單位並無違法,他們不想公開互租亦不出奇,但這與讓另一人成為自己物業的掛名持有人是兩回事。

證據顯示,兩人先後在九○及九二年將名下單位出售,並為了委託由對方處理放售事宜草擬信託文件。法官指,有關信託文件是在他們停申租津後才草擬,而且如他們真要隱瞞,根本無需要造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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