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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案] 官:麥齊光 曾景文對租無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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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30 21:4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報訊】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在逾廿年前互相租賃對方代自己持有的住宅單位,以向政府騙取租金津貼,因此被控以串謀詐騙等罪。終審法院於本月初判他們上訴得直和撤銷他們的定罪,昨書面解釋判決理由,指控方證供不足以證明兩人是向政府騙取租津。

定罪關鍵在於是否對持

終院指,控辯雙方於審訊時同意,兩人互租對方物業(對租)後申領租津並不犯法,故本案定罪關鍵是在於他們是否互相持有對方物業(對持),並向政府隱瞞真正業主身份,既然對租並不違法,就難以想像兩人為何要大費周章對持物業,以身試法,而兩人接受廉署調查時所提供的解釋,也獲得律師所做安排的紀錄支持,故指兩人騙取租津並非唯一的合理推論,兩人的定罪並不穩妥。

案件編號:FACC 2/2015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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