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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3男罪成 2人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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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8 21:32:00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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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五名被捕男子涉嫌手持玻璃樽及向警員掟磚,被控以三項暴動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直指暴亂現場相當駭人,破壞社會安寧,而本案其中三名被告被拍下或遭警員目擊參與暴動,裁定三人罪名成立,即時將三人收押至下月七日判刑,其餘兩名被告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本案是區院審理的第三宗旺角暴亂案,五名被告依次為楊子軒(十九歲,運輸工人)、羅浩彥(廿一歲,運輸工人)、陳紹鈞(四十八歲,無業)、孫君和(廿七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發(廿六歲,工人)。首、次和第五被告共被控一項暴動罪,第三和第四被告則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均指他們於二○一六年二月九日(初二)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官稱控罪非常嚴重 需還押

法官裁決時先指出,案發時約有一百人聚集佔路,大部分戴口罩,手持磚頭和玻璃樽,人群前有火堆和一輛被破壞之的士,場面相當駭人;他們無理會警方發出的三次警告,互相支持,對抗警方行動,已構成暴動,而警方當時克制,未有做出激發示威者的行為。

法官續指,首、次被告雖非即時被捕,但對比兩人在暴動片段中的衣着、波鞋和髮型,與被捕後一模一樣,裁定兩人是片中示威者,並積極參與暴動,他們各手持兩個玻璃樽,是要隨時還擊,阻止警方採取行動,他們站在一起,之後一同返回現場,法官質疑豈會如此巧合。至於第五被告,法官接納警員看到他站在人群前排並掟磚,認為他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法官因此裁定上述三名被告暴動罪成。

庭上透露,首、次被告均有案底,法官為兩人索取教導所報告,並為第五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將判刑押後。法官強調控罪非常嚴重,三人需還押看管。

控方證供疑點 難證掟磚者

同被指向警員掟磚的第三和第四被告則罪名不成立,是首次有旺暴相關案件中被控暴動罪的被告獲脫罪。法官拒接納第三被告辯稱以公民記者身份拍攝,沒有掟磚的說法,而他在警方採取行動時逃跑亦屬不智和可疑;不過,法官認為警員見到他逃跑時情況混亂,難以肯定掟磚者是他。另外,聲稱看到第四被告掟磚的警員,其庭上作供、記事簿和書面供詞有重大差異,法庭亦不能接納其證供。

案件編號:DCCC 860/2016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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